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通过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鼓励政策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不断丰富金融业态,加快形成农业产业链和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向重点领域、项目倾斜的深度融合,推动兴安盟乡村振兴走在全区前列。现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出台了《兴安盟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内党发〔2018〕1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四部分,十六条。
第一部分确定了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活动为抓手,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通过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鼓励政策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不断丰富金融业态,加快形成农业产业链和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向重点领域、项目倾斜的深度融合,推动兴安盟乡村振兴走在全区前列的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共四条,明确了四个方面任务。一是金融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二是巩固拓展金融支持脱贫攻坚成果。三是金融支持改善农村牧区发展条件。四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激发金融创新活力。
第三部分提出了九项工作举措。一是健全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基金、期货等金融资源聚焦服务乡村振兴。二是落实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等差异化政策措施,切实减轻涉农涉牧企业还款压力,降低融资成本。三是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支持农村牧区电商、休闲农牧业、旅游农牧业、互联网+农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努力扩大服务乡村振兴的信贷投放规模和覆盖面。四是完善农牧业保险保障制度。完善农牧业保险政策体系,强化保费政策落实,争取将我盟优势特色农牧业产品保险试点纳入财政“以奖代补”政策试点范围。五是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在“十四五”期间,增加国有担保注册资本金,壮大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实力,提升“三农三牧”产业融资担保能力,增加盟农牧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并重点服务于乡村振兴领域。六是发挥农牧业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十四五”期间设立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七是鼓励涉农涉牧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涉牧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鼓励涉农涉牧企业利用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中期票据等债券融资工具实现直接融资。八是加强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农村牧区信用等级评级授信工作,探索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享受金融支持政策。九是优化农村金融环境。以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为支撑,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和引导机制,持续改善农村牧区金融环境。
第四部分明确了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兴安盟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推动协调机制。二是加强督导考核。建立常态化督查问效机制和考核机制。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先进典型和示范样板,为全盟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