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同意调整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的批复
索引号:01152200/2022-00173 发文字号:兴署字〔2020〕57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 主题分类:4530291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同意调整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20-04-08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同意调整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的批复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20-04-08 16:22:0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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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民委:

  你委《关于健全完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的请示》(兴民委发〔2020〕11号)收悉。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委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参照自治区民委设置,结合新时代我盟民族工作实际对盟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进行的调整。各委员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积极为少数民族地区争取和安排扶持项目和资金,加强生态保护和脱贫攻坚,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整体进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要严格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实行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的通知》(兴署字〔2015〕71号)要求,落实好兼职委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大力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盟行署汇报。

  附件:1. 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职责.docx

     2. 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docx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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