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1-00307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1〕29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209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 印发《兴安盟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11-26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1-26 17:17:2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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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5日

 

兴安盟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盟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盟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旅游资源开发管理的范围

  本方案所称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范围,是指全盟境内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通过旅游业开发利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自然和社会因素,包括新(改、扩)建旅游景区(点)、旅游村镇、乡村旅游接待户、旅游综合体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中,国家、自治区认定的旅游景区景点和产品(含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休闲旅游街区、自驾车旅居营地、滑雪旅游度假地、星级酒店、星级民俗、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等),全盟文化旅游资源普查结果认定等级在四级及以上的或盟本级认定的具备较大开发潜力的重点旅游资源,由盟旅发委负责开发管理的审查认定;全盟文化旅游资源普查结果认定等级在四级以下的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权限由属地进行管理;未列入全盟文化旅游资源普查范围的、无法确定审查认定管理层级的旅游资源,由盟旅发委组织开展等级认定。

  二、旅游资源开发的工作要求

  兴安盟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应符合《兴安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盟旗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现行的相关规划要求。如属于利用自然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不得破坏原有自然景观。如属于利用古遗址、历史纪念地、寺庙建筑、园林、特色建筑等历史人文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内涵和景观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拆除。旅游资源开发的建设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彩等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标准,样式风格应与盟级规划保持一致。属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文化遗产地、国有林区林场(天然林、公益林)、江河湖泊、水库湿地、水源保护区、文物宗教场所等旅游资源,由相关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保护,不得随意开发。上述类型外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由各级旅发委负责审核认定,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保护。各旗县市编制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涵盖资源开发内容的规划,需符合盟旗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旅游资源开发的工作流程

  (一)旅游资源项目开发单位及个人需编制旅游资源项目开发方案,向项目所在地旗县市旅发委提交申请。

  (二)旗县市旅发委从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社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建设实施方案等方面对辖区内申请开发的项目进行初评,初评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至盟旅发委。

  (三)盟旅发委对旗县市旅发委报送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经过盟旅发委审议通过的资源开发项目,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并按照方案进行合理、有序的开发及建设。

  四、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并负责具体实施。对于违反规定开发破坏资源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查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一)盟发改委:负责评审项目是否符合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是否符合由盟发改委组织编制实施的全盟性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等。

  (二)盟自然资源局:负责评审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兴安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要求,负责评审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要求等。

  (三)盟生态环境局:负责评审旅游资源开发项目预计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标准,对生态环境是否有影响等。

  (四)盟文旅体局:负责评审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是否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及各专项旅游规划,是否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等。

  (五)盟林草局:负责评审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及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旅游开发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是否可以进行旅游开发,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等。

  (六)盟公安局:负责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及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盟住建局:负责积极组织各旗县市申报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城镇、村庄工作,负责评审项目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要求等,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要求等。

  (八)盟交通局:负责评审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公路、水路相关规划和标准,项目拟建设的对外连接路是否符合交通运输相关标准等。

  (九)盟农牧局:负责评审农牧业资源旅游开发是否符合农牧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等。

  (十)盟乡村振兴局:负责评审旅游开发项目是否符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关要求等。

  (十一)盟教育局:负责评审与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有关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等。

  (十二)盟民委:负责评审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党的民族政策,是否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否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

  (十三)盟水利局:负责评审涉及江河湖泊等水资源的旅游开发项目是否符合水利行业等相关规划和政策等。

  (十四)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权限范围内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受理、审核、审批等。

  (十五)盟商务口岸局:负责评审涉及口岸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等。

  (十六)盟卫健委:负责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公共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盟外事办:负责评审涉外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等。

  (十八)盟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做好旅游资源的推介,牵头做好对外联系、招商引资工作,督促各旗县市做好旅游招商项目落地、开工和建设进度,评审涉及区域经济合作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等。

  (十九)盟市场监管局:负责评审旅游资源开发投资方是否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条件,食品经营是否符合开办条件等。

  (二十)盟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评审旅游开发项目内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协助做好项目整体消防安全评审有关工作等。

  (二十一)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及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五岔沟林业局:负责核定涉及五岔沟林业局施业区内开发的旅游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等。

  (二十三)白狼林业局:负责核定涉及白狼林业局施业区内开发的旅游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等。

  各旗县市旅发委成员单位在接受属地人民政府管理的前提下,参照各盟直部门职能职责实施。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由盟旅发委负责。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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