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1-00145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1〕23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115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10-11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0-11 16:20:0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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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1〕2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8日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2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7号),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兴安盟行政公署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盟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盟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盟行署确定的其他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或盟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下,或使用单位常年没有基建任务、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盟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公益性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由代建单位自项目取得土地规划许可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

第六条 代建项目应采用设计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建设,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进行设计、施工、运维,相应费用应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代建项目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使用“四新技术”,落实“四节一环保”要求,加强全过程管理,以提高设计、建造及运维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节约工程投资、合理缩短工期、管理精细化的目标。

第二章 代建双方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并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包括项目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三)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投资调整有关工作。

  (八)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严格按照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向代建单位拨款。

  (九)安排工作人员配合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全过程建设,并做好双方工作衔接。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方案,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优化和报批工作。

 (二)依据规定程序选择项目勘察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

   (三)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防雷装置、消防、人防)。办理《民用建筑人防许可证》、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四)以招标人身份依法组织开展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活动,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业工程分包进行监督管理。

 (五)办理施工许可、市政配套等相关手续。

 (六)按照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领、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概算、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的控制。

 (八)按照规定办理代建项目变更签证审核事项。

  (九)组织或申报中间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办理特殊工程消防、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十一)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修缮维护。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九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办理土地规划手续,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代建单位须对使用单位提交相关文件进行审验,并向使用单位反馈审验结果。使用单位对审验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补充完善,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代建单位不予接收。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和报批,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有关规定以及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招标方案,以招标人身份依法开展施工图设计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建设,并采取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等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控制变更签证,不得以设计深度不足、增加建设内容、提高装修标准和材料设备档次等理由申请变更签证;确因合理调整使用功能需求的变更,由使用单位报盟行署审批。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及时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盟财政投资核算中心审核后,报盟财政局批复。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按照盟财政局的批复,做资产账务处理后,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工程资料、实物及资产移交。        

  代建项目只有1家使用单位的,代建单位要向使用单位发出项目移交通知;代建项目有多家使用单位的,代建单位要向盟行署上报工作请示,由盟行署确定项目移交接收单位。代建项目符合移交条件,代建单位应与使用单位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移交工作,双方应做好移交工作记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盟财政局审核下达。盟财政局将项目支出编入年初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与政府投资同步、同比例拨付代建单位。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要求进行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盟审计局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限额管理,按照不高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按有关规定使用。盟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暂停建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支付,并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因代建单位原因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与使用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五)转让代建业务。

    (六)违规承担代建工程其他建设任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代建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代建单位不积极有效配合,或自筹资金不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四)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拆改结构、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出概算或进度延误较多。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

2021年10月11日印发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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