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尾气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01152200/2021-00072 |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电〔2020〕8号 |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主题分类:4530205 |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尾气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0-05-08 | 有效性:1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尾气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尾气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将《兴安盟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尾气检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6日
兴安盟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尾气检测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进一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盟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尾气检测工作,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库,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
1.调查范围与对象。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使用、租赁、交易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农业机械、林草作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类型见附件1)。
2.调查内容。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的内容包括所有人或使用人名称(可为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等登记人信息,出厂日期,排放阶段、机械类型(按用途分)、燃料类型等技术信息,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等内容。
3.调查方式。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所有者通过微信扫描“内蒙古非道路机械监管服务平台”二维码(见附件2)申请备案,严格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完成机械信息填报工作,自动实现信息联网报送。各旗县市可依托内蒙古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开展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源信息调查咨询、培训等工作,做到全方位、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确保数据信息准确规范。对于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请备案和编码登记。
(二)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内蒙古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在全区范围开展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源信息普查登记备案的批复》(内环字〔2018〕89号)文件要求,内蒙古工程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全盟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数据库建立工作。对完成信息登记且符合相关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内蒙古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免费发放环保号牌、信息采集卡和登记证书,以邮寄的方式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等(邮费由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所有者自行承担)。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具有唯一性,编码规则全国统一,环保标牌跨区域有效、各地互认。对于登记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内蒙古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所有者补充完善。对于产权不清的发放不干胶式(临时号牌),待提供产权证明材料补发铝制式号牌,对于产权清晰的发放铝制号牌(正式号牌)。
(三)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于5月20日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四)鼓励业主自行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工作
鼓励辖区内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见附件3),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尾气检测工作。
(五)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原则,统筹加快推进全盟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编码及执法检查工作。
(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是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好本辖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编码及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盟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草、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口岸、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定期调度、汇总摸底调查情况,按行业建立数据库。
(二)盟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盟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编码及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负责调查机场、工业企业(非煤矿山企业除外)厂区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调查建筑工地、市政工程、渣土场、停车场等场所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水利部门负责调查水利施工、河道采砂等场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调查公路建设与维护等场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农牧部门负责调查农业生产领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林草部门负责调查林地与草原作业领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调查矿山企业自有的和施工作业场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调查工业园区建设施工场所、矿山以外工业企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商务口岸部门负责调查商贸物流园区、商贸物流企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调查旅游景点及企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非道路移动机械经销企业、个体工商户待销售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向上述各部门提供已注册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借道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并向上述各部门提供已注册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
(三)各地、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的联络人员名单于5月9日前报盟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联系人:白云霞,联系电话:8269605,邮箱:421885911@qq.com)。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盟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所有者开展摸底调查登记工作,并配合做好编码工作。
(二)开展执法检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盟生态环境局要做好统筹协调,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及时报送总结。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总结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开展以及完成情况,并将工作总结于6月1日前报送至盟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加大对行政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工地(场地、场所)的检查力度,监督检查各类企业、工地(场地、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登记编码情况,发现无环保标牌的,不允许施工作业,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进行查处。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广泛宣传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治理和编码登记等监管要求,形成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工程机械(推土机、铲运机、挖掘机、装载机、平碾压路机、打夯机、非公路用卡车、平板式振动器等)、钢筋混凝土工程机械(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喷射机、混凝土振动器、钢筋加工机械)、起重机械(桅杆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和塔式起重机)、桩工机械(钻孔机、柴油打桩机、振动打桩机、破碎锤等)、装修(饰)机械(灰浆制备机械、灰浆喷涂机械、喷料喷刷机械、地面修整机械等)等;
农业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耕作机械、农用灌溉动力机械、收获机械、脱粒烘干机械、农产品加工动力机械、堆高机、运输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
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平台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叉车(平衡重式、前移式、插腿式、侧面式等)、托盘堆垛车、平台堆垛车、操作台可起升的车辆、跨车、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非堆垛跨车、拣选车等;
机场地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车、舱内作业机械、充氧车、除冰车、传送车、登机车、电源车、飞机引导车、高空作业车、行李传送车、加油车、客梯车、空调车、跨运车、垃圾车、冷藏车、气源车、清水车、升降平台车、食品车、污水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