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79号)中有关条款与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不相适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将兴署办发〔2017〕79号文件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引号:111522000116340760/2024-00061 |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4〕44号 |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2024-10-12 16:34:48 | 有效性:有效 |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79号)中有关条款与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不相适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将兴署办发〔2017〕79号文件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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