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自治区政府令第271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重特大事件档案是我国档案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收集好、保管好、利用好重特大事件档案,对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就落实中办、国办通知要求,专门作出批示。近年来,我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但还存在档案记录不完整、收集不齐全、保管不集中、利用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制度,全面提升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办好两件大事、服务人民群众,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明确了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规定了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管理要求、开发利用等内容。
(一)关于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办法》规定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原则。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相关经费做好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建立重特大事件应对管理议事协调机制的,应当将档案部门列为成员单位,并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档案部门和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等单位的职责。提出档案馆可提前参与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特大事件档案,并负责分管范围内重特大事件档案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和提供利用。
(二)关于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管理要求。《办法》规定重特大事件应对管理部门和参与单位应当将重特大事件文件材料纳入本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统一管理。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制定重特大事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重特大事件应对管理部门、参与单位和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将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与重特大事件应对工作同步推进,在重特大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六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三)关于重特大事件档案的开发利用。《办法》规定档案馆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研判重特大事件档案利用需求,简化优化档案利用流程,建立重特大事件档案查询利用快速响应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重特大事件档案信息共享共用,通过档案编研、重特大事件典型案例库建设等形式,发挥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作用,为重特大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参考。
三、特色亮点
一是强化各部门间协同配合。《办法》进一步落实《通知》要求,压实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健全完善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明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强化责任部门单位之间、单位业务部门与档案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密切单位间工作配合,协同推进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进一步强调档案主管部门对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特大事件发生后,责任部门单位在开展应急处置时,要同步做好档案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
二是加强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为真实、完整、准确记录重特大事件发生全过程,《办法》要求,在完整收集传统载体档案的同时,要加大照片、录音、录像和实物档案的收集力度。重特大事件记录不完整的,要通过媒体信息采集、口述信息采录、社会征集等方式及时予以补充。负责对重特大事件进行宣传报道的新闻媒体应当在报道活动结束后及时移交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材料。
三是建立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日志。《办法》首次提出,在重特大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各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日志,真实全面记录重特大事件应对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日志列入归档范围永久保管。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把在应对处置重特大事件过程中建立工作日志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应对处置重特大事件相关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责任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应对处置重特大事件工作日志,规范日志格式和内容,明确记录、审核、保管办法,全面真实记载重特大事件各项应对处置工作情况,确保各要素完整、各环节有记录、全过程可回溯。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将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和建立应对处置重特大事件工作日志列入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档案工作绩效考核等重点内容推动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