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举措》)制定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历来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决策部署。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农牧民工已经成为自治区产业工人的主体,是自治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工资报酬是农牧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然而,农牧民工用人单位仍存在用工管理不规范,提供劳动比较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工资发放不及时不足额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牧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若干措施》。
二、《若干举措》的制定经历了哪些过程?
为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保把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抓细抓实,自治区农牧民工及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吸纳湖北、山西、河北等省份的先进经验,起草了《关于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措施》。期间,反复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盟市意见建议,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组织法律顾问和相关学者进行专家论证,多次召开专题会对《若干措施》进行研究审改,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三、《若干举措》在推动根治欠薪工作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政策举措?
《若干措施》从明确工作职责、注重源头治理、创新监管模式、查处违法行为和健全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举措,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推动根治欠薪工作见实见效。第一部分,重点解决压实和明确属地政府和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问题,第二部分,重点解决源头治理和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明确了日常监管和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要求,第四部分,重点对提高办案质效、加大惩处打击力度和化解陈欠积案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五部分,对强化考核和工作保障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切实解决属地政府责任履行不够到位的问题,《若干措施》明确了旗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根治欠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实现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防欠治欠奠定了基础。围绕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实名制制度落实不精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若干措施》中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动担责、积极关注项目开工审批、建设资金拨付、工资代发等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欠薪问题。为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未实现全口径动态监管的问题,《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区将在建、停工及筹备项目全部纳入监控预警平台进行记录和监管,通过用工数据与工资支付信息的比对实现工资支付的实时监控预警。同时,针对考核“指挥棒”作用发挥不够、日常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若干措施》中规定领导小组应当按规定情形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问责条款与已经印发的《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