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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兴安盟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1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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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署办发〔2024〕30号    2024-06-13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

为推动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我盟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和带动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为构筑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作出兴安贡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加快落实全盟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矿业发展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立足我盟国民经济发展需求与矿产开发利用现状,结合资源禀赋条件,统筹全盟矿业发展布局,促进矿业与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促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坚持矿业绿色发展的原则。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综合勘查与开发,着力转变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水平,同时严格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探索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新模式。加强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大力改善矿山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和谐绿色矿山。

二、重点目标

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80%以上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到2030年底,持证在产的全部大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依法逐步退出市场;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符合绿色开采基本要求,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管理,重点做好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和矿山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矿山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根据我盟实际情况,分金属、非金属(不含采石场)、采石场、地热矿泉水四类矿山,各旗县市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中的评价指标,已建成绿色矿山要对照新标准开展自查,各项指标要达到最新要求,新创建的绿色矿山要按照此标准开展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并可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各旗县市组织相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开展全面核查工作,对于在库绿色矿山,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5项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约束性指标未得满分的绿色矿山,下达整改通知,未按期限完成整改的,由盟自然资源局复核后,按程序申请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对于移出的绿色矿山,经盟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地复核通过后申请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如2024年内未通过复核,需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工作流程》重新申报评估入库。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大、中型生产矿山,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范管理。

(二)细化绿色矿山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截至2023年,我盟共有36家生产矿山,其中大中型(生产规模)矿山共有26家,已有4家矿山(其中莲花山铜矿属于小型矿山)纳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现有23家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每年对当年生产矿山进行统计,根据实际在产大中型矿山数量,确定下一年度建设任务指标。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自然地理、矿种、开采规模等实际情况,在能够完成自治区、兴安盟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推动大中型新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评估前1年内正常生产)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对大中型砂石土类矿山,建设适宜矿山生产实际的绿色矿山;对小型矿山,在重点领域、行业标准上也应符合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三)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要与新建、改扩建矿山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度、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企业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门要监督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林草部门要严格把控新建矿山是否占用草原、林地,占用审核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会同盟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林草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兴安监管分局、税务局等11个部门,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共同审议绿色矿山年度工作目标、名录移入、移出等重大事项和问题,组织开展绿色矿山申报资料核查、实地抽查、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名录申报管理、发布公告等日常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安排经费保障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审查、第三方评估、指导检查、实地抽查等方面支出,不得增加矿山企业负担。盟级重点保障建设方案审查、第三方评估等经费,县级重点保障调查摸底、指导检查、实地核查等经费。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平台,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绿色矿山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技术机构,分层次、分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技术辅导,帮助矿山企业提高创建工作的精准性,推动高质量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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