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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高质量完成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2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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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署发〔2024〕23号    2024-03-29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高质量完成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9日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高质量完成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为高质量完成诚信建设工程,夯实我盟联合奖惩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依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发〔2024〕18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的原则,依托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深入实施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广泛宣传联合奖惩典型案例,持续曝光严重失信名单,全面树立诚信榜样,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评定办法,各有关部门按照行业标准认定守信激励对象,通过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积极开展诚信示范创建活动,广泛树立诚信典型,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根据行业领域监管需要,加强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做好诚信典型推荐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诚信会员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新闻媒体宣传诚信典型,推动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做出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措施。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文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文件要求提供的要件材料外,非要件材料不齐备的,如以书面承诺形式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建立“信用+审批”模式。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持续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特别是政府工程投资、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应通过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出具的信用报告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并形成相应查询台账。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行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定期将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开公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依法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兴安盟”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强激励措施。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六)拓展守信激励场景。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互促、行政与市场共融的信用服务模式,扩展“信易+”应用场景,丰富“信易+”激励内容,共同搭建多渠道、多元化的“信易+”项目体系;探索创新信易批、信易游、信易租、信易医、信易阅等“信易+”应用场景,扩大信用信息应用覆盖范围。着力在民生领域拓展社会化、市场化的守信激励措施,实现信用惠民便企。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税务和金融部门加强“银税互动”合作。贯彻执行国家对A级信用纳税人实施融资便利化、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严重失信行为机制

(八)失信惩戒原则。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法定程序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与失信主体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性质、领域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确保过惩相当。

(九)明确严重失信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骗取就业补助资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人防)设施等行为;五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处理和评价各领域失信行为,对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及联合惩戒。针对严重失信主体,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针对政府部门失信主体,一是按规定限制扶持政策、申请财政资金补助、融资服务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二是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政府部门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三是对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失信记录的政府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黑名单”,严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四是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依规追究责任,公开通报批评;五是涉嫌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联动机制

(十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行业领域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自权责范围内的激励和惩戒事项,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激励和惩戒处理情况。鼓励各单位对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

(十二)梳理制定联合奖惩目录清单。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领域管理职能、权力清单,科学合理界定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制定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应用事项、研究制定应用流程和方案,并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十三)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范围、途径、流程等,保障失信行为主体合法权益。明确各类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期限。支持失信行为主体提出信用修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予以公示,解除失信惩戒。实行“两书同达”,即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主动帮助当事人开展信用修复,助力企业重塑信用。

(十四)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机制。自收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异议投诉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对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五)健全信用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符合我盟行业特点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制定行业内部奖惩及跨部门联合奖惩措施。鼓励将信用信息查询接口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奖惩情况。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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