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自治区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厅、应急厅、发改委、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九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2023年6月,自治区工信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厅、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八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 的函》(内工信化工函〔2023〕225号)精神,第十四条要求,盟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地区相关实施细则。为统筹我盟化工行业安全和发展需求,强化重点化工企业监控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盟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已认定的化工园区(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立手续完备、管理规范、技术水平较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搬迁难度大、拥有较为成熟延伸产业链规划项目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四、框架组成
《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监督管理、附则六个方面提出共17条细则。
五、主要内容
1、明确了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主要从厂区选址,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生产、储存装置与敏感点距离,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发生事故及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安全生产及应急能力相关要求、污染防治、手续办理情况等方面提出标准。
2、制定了认定程序,对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做出具体要求,实行属地审核初审,盟级审核。
3、结果运用,对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的后续发展作出要求。
4、提出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已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化工重点监控点的管理,盟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由盟行署或其授权机构对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进行复核。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已认定有一个化工园区(集中区)的旗县市,其辖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再申请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本细则发布后新认定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内如有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将自动取消化工重点监控点,按照化工园区(集中区)内企业进行管理。
2、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由盟行署或其授权机构对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进行复核,对满足认定条件的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报盟行署审批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