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盟行政审批工作,确保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盟政数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的技术审查、专家论证、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验收等工作有序开展,提高评审勘验专家库组织、使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号)和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内公资发〔2023〕15号)的有关规定,现起草了《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8室刘坤收
来信请注明“《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586689156@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
附件:《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6月1日
关于印发《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盟直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市政务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盟行政审批工作,确保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盟政数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的技术审查、专家论证、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验收等工作有序开展,提高评审勘验专家库组织、使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号)和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内公资发〔2023〕15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印发《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1日
附件
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评审勘验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审勘验专家行为和评审勘验专家劳务报酬,提高评审勘验工作质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行政许可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号)和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内公资发〔2023〕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盟评审勘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审批评审勘验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审勘验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审核、抽取、退出、劳务报酬发放等活动。
第三条 兴安盟评审勘验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科学管理、公开公正、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 兴安盟评审勘验专家库由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盟政数局)负责组织开发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系统),承担专家库日常运行和技术维护工作。盟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专业技术支撑工作。
-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仍按照现行国家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行业专家的入库条件执行。专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公正,保守秘密。
(二) 具有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相关专业认证、评审和现场检查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评审项目的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评审程序。
(三)热爱评审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参加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社会公开招聘,经兴安盟政数局审定选用。选用工作由兴安盟政数局组织成立的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用程序包括:
(一)发布推荐通知。明确专家库类别、选用条件、申请时间、选用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审核专家申请。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对应选申请人是否符合选用条件进行审核。
(三)发布选用专家名单通知。
(四)颁发聘书、发送名单、入库。对选用专家成员,发放聘书,并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专家应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且在评审工作中需要回避的信息等。聘用期内,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专家应在信息发生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家聘用期限为3年。聘用期届满前,专家可提出续聘申请,通过审核后予以续聘。
第三章 专家抽取管理
第九条 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评审结果视为无效。
第十条 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求提出。根据行政审批工作需要,提出专家抽取需求。抽取需求应包括评审项目名称、时间和地点、所需专家专业和数量、需要回避的信息等。抽取需求的提出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勘验活动开始前48小时。
(二)随机抽取。应用“评审勘验专家库管理系统”,按照随机原则抽取专家,联系并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专家确定后,以语音、信息等方式告知专家参加评审勘验工作集合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评审项目信息,一律保密。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专家时,未能足额抽取到所需专家数量,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时,经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根据工作实际选取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因技术复杂、专业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随机抽取专家评审的,可根据工作实际选定评审项目所需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并在专家库中报备。
第十四条 评审开始后因故出现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评审组织人员应及时通过专家库进行补抽,补抽不成功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评审相关文件资料,按程序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结束后因项目单位质疑评审结果等原因,需项目评审勘验专家协助的,相关专家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审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家可根据审批业务数量、性质特点,适当增加专家数量。
第十七条 依法抽取产生的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抽取终端和专家库管理系统定期检查制度,确保专家抽取终端和专家库管理系统安全可靠。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聘参加评审勘验活动;
(二)依据相关专业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独立评审勘验,提出评审意见;
(三)获取参加评审勘验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勘验,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对应当否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提出否决意见;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五)配合对评审勘验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复核、复审等事项的答复;
(六)遵守评审勘验工作纪律;
(七)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八)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要遵纪守法、廉洁公正、文明礼貌、严格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兴安盟相关配套规定。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等,实施现场评审勘验。
(三)认真执行评审勘验程序和内容,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公正评价被检查单位。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随意降低检查标准。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以及由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和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五)不准利用审评、审批、踏勘(核查)、验收的机会等吃拿卡要,刁难或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
(六)在被检查单位的检查结果未公布之前,个人不得泄露对其检查的结果及相关信息。除按规定向被检查单位索取有关证据资料外,不得向被检查单位索取其他资料,同时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非评审勘验人员在检查期间不得参与检查相关的活动。
(七)评审勘验期间按规定标准食宿,不得携带亲友。
第二十二条 专家每年应该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相关情况培训,所在单位应当对专家参加评审勘验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对本行业专家进行更新和补充,保证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技术审查、专家论证、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环节有序规范开展。
第二十四条 因以下原因,专家资格应予解聘:
- 年龄超过70周岁的,系统自动终止其专家资格;
(二)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三)专家本人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
(四)跨行业、跨盟市进行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等。
第二十五条 因以下原因,专家资格应予注销: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的;
(三)继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定评审勘验、存在徇私舞弊、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二十六条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定期报销专家评审费。专家评审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照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内公资发〔2023〕15号)第六条的标准,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在乌市地区(乌兰浩特市城区和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城区)进行现场勘验,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出差到乌地区以外的各旗县市(科右中旗、突泉县、阿尔山市、扎赉特旗,及乌兰浩特市城区和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苏木)进行现场勘验,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 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低于8小时的,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
3.个别重大许可事项论证、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评审费按每人每次800元支付。
4.组长报酬:担任评审、论证组组长的专家,除评审费外,按每人每次100元标准增加支付组长报酬。
5评审过程中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经工作人员 提醒拒不改正的,扣除评标评审费100元。
6.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评审,或者多个子项目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审时间。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兴安盟财政局关于转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内蒙古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评审勘验相关工作人员出差到各旗县市(不含乌兰浩特市城区和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城区)进行现场勘验,差旅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在专项评审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8月15日原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 <兴安盟行政审批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行审发 〔2022〕33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盟政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