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署办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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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署办发〔2023〕36 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 ”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兴安盟“十四五 ”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经盟行署研究决定,对我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进行调整优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十四五 ”期间及以后一个时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精准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明显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建立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救尽救。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兴安盟户籍(或持有兴安盟居住证)的0—10 岁(含10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服务项目及救助标准

  具体内容见附件 1。

  (三)定点康复机构

  定点康复机构由旗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1.拟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机构自愿向属地旗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定点康复机构由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等要求评估确定。残联组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质量等要求提供服务。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人或委托机构)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四)工作流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 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原则规定执行,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人或委托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旗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旗县级残联组织审批后报盟残联备案。

  (五)经费保障

  中央、 自治区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盟级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3:7的比例安排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三、组织实施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盟行署关于 调整优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配套政策措施。各级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兴署 发〔2019〕41 号)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抓好 宣传动员,合力完善全盟残疾儿童康复服 务体系,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 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高质量发展。盟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盟行署报告。

  附件 :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023 年 7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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