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直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署办 发布时间:2023-07-1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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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署办发〔2023〕14 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盟属国有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直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 年 4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直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盟行署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并授权兴安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盟国资委根据盟行署授权,代表盟行署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盟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变动、财务状况和营运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测,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管。

   第四条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本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五条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统一起来,把党建工作要求纳入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组织前置研究,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作用。

   第六条 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权责对等,构建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运行效率。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及环节干部管理原则。要把 “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标准贯穿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环节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具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党管干部、依法合规原则;

   (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

   (三)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七)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及环节干部任免考核管理

   ( 一)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盟委管理 领导班子的企业正副职由盟委任免,盟委组织部进行日常管理考核。

   ( 二)盟委组织部进行日常管理考核以外的盟直属国有企业环节干部(部门及子企业负责人)由盟国资委任免,企业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盟直属国有企业环节干部由企业党组织提出岗位动议和干部任免建议。盟国资委组成考察组对企业提出的环节干部人选进行组织考察,提交盟国资委委务会讨论决定,印发任免职文件,具体程序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

   第九条 企业机构、人员控制数。盟直属国有企业机构、内设机构正副职控制数、人员控制数量,按照“六定”方案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由企业提出变动请示,上报盟国资委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条 盟直属国有企业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重点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化用工制度。盟直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引进人才采用市场化用工原则进行。可以委托本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进行,也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进行。委托本级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公开招聘或确因业务需要引进特殊人才的,应按照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企业因特殊业务需要自行公开招聘的,应先提出具体用人方案和招聘程序,将招聘程序上报盟国资委备案后,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盟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进行公开招录。

   第三章  投资、担保、融资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监管

   ( 一)盟国资委对盟直属国有企业的 重大投资规划(含成立子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 二)企业各级主业类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除特别监管类项目外盟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文字说明报送盟国资委备案,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董事会决策后,报盟国资委审核决定。

   (三)一级企业和重要子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由盟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企业需向盟国资委提供申请核准的请示并

   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党组织会议纪要、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资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业报告,盟国资委应于20 个工作日完成核准事宜。其他二级及以下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四)特别监管类项目盟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内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境内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是指一级企业和重要子企业单项投资额超过上年度末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30%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由盟国资委或盟行署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按季度向盟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及时建立后评价制度,盟国资委负责季度调度和开展后评价工作,以及组织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担保管理

   ( 一)担保范围是盟直属国有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进行的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企业的担保权限、担保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累计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 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

   ( 二)盟直属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中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开展其经营范围内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盟国资委在其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过程中不增加任何审批程序,但有权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融资监管

   ( 一)企业应对融资规模进行总量控制,理性、适度融资,与企业经营和发展相适应;应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融资风险;应按时将融资余额及还本付息明细按季度向盟国资委报备。

   ( 二)企业融资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严禁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盟国资委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盟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购置、资产使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 产权交易、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盟直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盟国资委报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资料。盟国资委应当对盟直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盟行署报告统计分析结果。

   第十七条 盟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

   第十八条 盟直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十九条 盟直属国有企业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章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条 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盟国资委负责审核批准盟直属国有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方案,监管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相关资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向盟国资委备案。对盟直属国有企业中多元投资主体公司的章程修改议案提出国有股东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盟直属国有企业严格落实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和“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盟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企业经前期酝酿决策后,须经股东同意,再进行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同时将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董事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能作用,统筹推进各级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建尽建,外部董事原则上占董事会成员的多数,在实现董事会规范运作基础上,全面依法落实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保障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权。盟直属国有企业应建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工作方案、制度、清单,经理层按年度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兴安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兴企改组办发〔2021〕10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的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领导班子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信息,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完善盟直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推动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审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周期,按“一企一 策”原则,企业在实现“一利五率”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指标,经盟国资委初审,报盟行署确定,保证指标可操作、能落实。盟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通过绩效考核系统进行动态跟踪及相应赋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盟国资委根据《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兴安盟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加强党的领导

   第三十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盟直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应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严格和规范企业党组织建设,调整和规范党组织隶属关系,落实党组织各项基本任务。认真开展各项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好“三会一课”、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基本制度。做好经费保障、党费收缴、党务工作机构设立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理论武装。盟直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第一议  题”,把“第一议题”学习制度作为提升党支部党建工作水平,强化企业政治导向, 淬炼党员干部思想的重要抓手,为盟直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思想政治保障。

   第三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落实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盟直属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正确处理企业党组织与企业其他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完善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程序和途径,厘清党组织和其他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职责边界,推进党的领导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机融合。

   第三十四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落实好党组织书记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第三十五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盟直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狠抓作风建设,打造过硬队伍,提升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突出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 加强作风建设,一体推进 “ 三不”机制。 深化以案促治、以案促改工作,推进标本兼治,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  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盟直属国有企业基金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旗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2年,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

2023 年 4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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