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152200/2024-00029 发文字号:兴署发〔2023〕142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2024-01-02 09:02:53 有效性:有效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修订“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3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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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按照盟行署2023年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兴安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21〕77号)进行修订补充,补充内容如下。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将全盟环境管控单元从82个优化调整为90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优先保护单元56个,面积占比为71.4%,主要包括我盟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依法保护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重点管控单元28个,面积占比为17.8%,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矿区、城镇开发边界等开发强度高、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6个,面积占比为10.8%,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二、环境准入清单

将全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按照最新管理要求进行修订,共17条(详见附件2)。

三、其他要求

未修订部分继续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21〕77号)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兴安盟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

 

附件2

兴安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修订明细

序号

管控维度

修改类别

更新内容

更新说明

1

空间布局约束

新增

新建、改扩建《管控目录》中的“两高”项目,项目选址必须进园区,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新增产能管控和产能置换要求。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7号文件提出

2

新增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业炉窑。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9]295号)文件提出。

3

新增

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集中供热设施;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

4

新增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提出。

5

新增

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向河湖排放、倾倒、处置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污染物等;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弃置、倾倒、堆放、掩埋固体废物。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提出。

6

新增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生物发酵、电镀、皮革、冶炼、放射性、炼油、炼焦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二)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三)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四)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三)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四)新建、扩建油库、加油站;(五)建立火葬场、墓地;(六)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七)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八)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九)掩埋、弃置动物尸体;(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提出。

7

新增

补充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补充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相关文件规定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修订

8

污染物排放管控

新增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内环发〔202284号)新增管控要求。

9

新增

禁止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现有和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相关要求。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提出。

10

新增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煤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煤尘污染。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件提出

11

新增

一)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应当达标排放。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禁止稀释排放。

二)禁止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文件提出。

12

新增

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宜采用干清粪、水泡粪、地面垫料、床(网)下垫料等清粪工艺,逐步淘汰水冲粪工艺,合理控制清粪环节用水量;新建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的,鼓励进行机械干清粪;鼓励畜禽养殖场采用碗式或液位控制等防溢漏饮水器,减少饮水漏水;新建猪、鸡等养殖场宜采取圈舍封闭半封闭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开展圈舍封闭改造,对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理。

依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提出。

13

环境风险防控

新增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管控要求提出。

14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修订

2030年,兴安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21.9亿立方米。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下发的用水总量指标提出。

15

新增

新建、改扩建《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中的“两高”项目工艺技术装备必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标准;单位增加值能耗既要达到所在盟市标杆值,也要达到自治区平均标杆值。

根据《关于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 保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1043号)提出

16

新增

除食品和制药行业外,禁止使用地下水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依据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补充

17

新增

加强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建设, 逐步淘汰非封闭的垃圾集中收集设施,增加密闭垃圾转运设施配置,提高垃圾转运能力,防止转运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重点加强终端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填埋场或者垃圾焚烧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将建筑垃圾、煤渣灰土等用于村内道路、景观建设,推进易腐烂垃圾就地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置,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

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拓宽污水资源化利用途径,有条件的建制镇基于实际需求和产业布局,鼓励将达标排放水按照有关规定,就近用于市政杂用、工业生产、景观用水、生态补水、农业灌溉等。积极推广污泥垃圾协同处置,逐步降低填埋处置所占比重,探索开展污泥中有机质和氮磷等营养物质资源回收利用。

根据《2023年全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内建村〔2023〕67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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