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署办发〔2023〕6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公共文化领域盟与旗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公共文化领域盟与旗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公共文化领域盟与旗县市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内政办发〔2020〕54号)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盟与旗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中央、自治区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健全充分发挥盟和旗县市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盟与旗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盟本级、旗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对盟市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自治区与盟市按照7:3比例分担;盟市承担3部分,其中:属于盟直属机构的,由盟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旗县市的,由盟和旗县市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盟本级、旗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自治区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盟市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盟本级确定并由盟本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盟本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盟本级确定并由盟和旗县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盟和旗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盟和旗县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盟本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盟本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盟和旗县市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盟和旗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盟和旗县市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自治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盟市财政统筹安排,其中:盟市承担部分,由盟本级与旗县市按隶属关系各自承担,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盟市转移支付资金;盟本级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盟本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市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旗县市财政事权,由旗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盟本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盟本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盟本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盟和旗县市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盟与旗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盟和旗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旗县市财政统筹安排,盟本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旗县市转移支付资金;旗县市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旗县市财政事权,由旗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盟市组织实施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盟与旗县市按隶属关系各自承担,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盟市转移支付资金;盟本级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盟本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市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旗县市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旗县市统筹安排。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和盟市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盟本级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盟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盟本级和旗县市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盟和旗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盟和旗县市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自治区、盟本级、旗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盟本级、旗县市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盟本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盟本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对旗县市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旗县市财政事权,由旗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古籍保护,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自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盟本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盟本级财政事权,由盟本级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旗县市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和盟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本方案,盟本级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旗县市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支持。各旗县市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盟与旗县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相关工作部署,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