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 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及《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兴政公办发〔202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编制了《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报告中统计数据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及人民群众的关注关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聚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效。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1年,我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充分利用盟行署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微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0条,其中网站149条,政务微信126条,政务微博5条。主动公开政务服务事项105项,公共服务权力2项,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即办件比率53.18%,承诺时限压缩比率77.35%,最多跑一次比率100%,全程网办占比100%。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全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严格落实自治区地方标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规范》,加强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认定,由起草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通过逐级审查后最终确定公开方式,切实从源头上规范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确保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二是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政府信息发布流程,所有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领导审核签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准确、及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不断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托兴安盟行政公署门户网站、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政务微信、“兴安盟政务服务”政务微博等平台公开政府信息。
在盟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行政审批办事服务指南专区”,在查阅点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放置“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重新确定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各项工作均落实相关责任人,保障全面做好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全盟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在对盟直各部门及各旗县市工作人员进行政务公开培训的同时,组织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
2021年全年未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到投诉、举报,未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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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
1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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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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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5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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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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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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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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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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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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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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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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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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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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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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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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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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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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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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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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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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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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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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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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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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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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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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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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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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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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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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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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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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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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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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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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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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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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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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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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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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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保障能力还有待提高,与群众对政务公开的要求存在差距;二是政策解读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改进情况
一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发布机制,确保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政府信息发布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信息公开的全面性。
二是在丰富政策解读表现形式上下功夫,在图文解读的基础上,通过视频、音频、H5等多种方式,以更加生动的解读形式,更加丰富的解读内容,提高信息的可读性,增进公众对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理解和认同,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效,更好地服务好广大群众和企业。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公发〔2021〕1号)和《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兴安盟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兴政公发〔2021〕1号)要求,对我局涉及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重点公开内容,明确责任科室,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内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意识和工作能力。推进信息主动公开,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发布工作,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重要政策发布解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管理,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均已按时保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