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23011638114G/2021-0005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扎政办字〔2021〕43号
成文日期 2021-08-13 15:50:59 公文时效 有效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1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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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

  不规范行为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驻旗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依据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94号)、自治区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99号)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的通知》(行政公署办发〔202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殡葬领域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工作

  (一)死亡证明开具

  死者受外部作用导致死亡的,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应当由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经医疗机构救治无效、宣布死亡的,应当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临终时未经医疗机构救治死亡的,应当由死亡地辖区派出所协调当地一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死亡调查,调查核实后,现场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遗体运送

  遗体运送服务由旗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殡仪服务单位从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运送服务。遗体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运送遗体的车辆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旗疾控中心应当定期对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防疫检查。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符合民政部制发的《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运送遗体车辆要将外观统一为黑色,车辆左右两侧用白色字体标注“扎赉特旗殡仪专用车辆”。

  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殡仪车辆可承接跨旗县行政区域运送业务,逝者家属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殡仪服务单位运送遗体。患有传染病的遗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确需向旗外运送的,须经旗疾控中心批准,方可运输。

  (三)殡仪活动

  积极倡导文明殡葬,不得占用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置灵堂,摆放或者焚烧丧葬用品;在居民区内举办悼念活动的,不得占用公共区间,严格控制音量,不得扰民;不得在运送遗体途中抛撒冥币,运送车队不得超过4辆(含遗体运送车);不得在居民区、火化场、遗体停放场所、公墓等殡葬服务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花圈等丧葬用品,提倡循环使用花圈。

  (四)火化区和非火化区

  以扎赉特旗殡葬服务中心为中心,方圆40公里以内的区域为火化区。2021年划定距离扎赉特旗殡葬服务中心路程比较近、交通便利的音德尔镇、好力保镇、巴彦扎拉嘎乡、巴达尔胡镇、巴彦高勒镇和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东部分局所辖区域,全部划定为火化区。火化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必须进行火化,不得将遗体运往非火化区进行土葬(土葬指遗体未经火化直接入土下葬的安葬方式)。非火化区内死亡人员遗体可进行土葬,但提唱和鼓励火化。旗民政局以苏木乡镇和种畜繁育中心为单位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确保到2023年底火化区覆盖面积提高到50%,到2026年底实现旗内全境火化。

  (五)遗体火化

  扎赉特旗殡葬服务中心是全旗唯一一家可从事遗体火化服务的单位,依据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面向全盟提供遗体火化服务,旗域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遗体火化服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无人认领和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公安机关要求,需要延长保存的,由公安局出具书面申请,与扎赉特旗殡葬服务中心签订保存协议,所需费用由公安局支付。

  病理性医疗废物需经扎赉特旗殡葬服务中心焚烧的,由旗卫健委与扎赉特旗殡葬服务中心签订焚烧协议,指定医疗机构将病理性医疗废物运送至扎赉特旗殡葬服务中心,在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监督下进行火化,并做好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旗卫健委协调相关医疗机构支付,扎赉特旗殡葬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火化设备用于焚烧病理性医疗废物,不得与火化遗体的设备混合使用。

  (六)殡葬设施审批与建立

  旗民政局根据我旗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停尸房、悼念厅、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具体方案,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停尸房、悼念厅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经营,也可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原则上,不再批准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直接投资建设或承包经营以上殡葬设施。

  建设安葬(放)设施,包括公墓、骨灰堂,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以非营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益性设施;经营性公墓是根据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提供有偿服务的骨灰安葬设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繁育中心、嘎查村(农场、连队、林场、矿区等)均可作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建设主体,由旗民政局批准。

  审批程序及材料:

  1.初审。由建设单位向旗民政局提交建立公墓(骨灰堂)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旗民政局出具《预审意见书》,建墓单位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2.审批。由建设单位向旗民政局提交已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旗民政局按规定出具批复文件。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安葬(放)设施的建设,并按有关规定程序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中。鼓励以乡、村两级为单位建设公益性公墓。

  (七)公墓管理

  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进行买卖。公墓管理单位需与逝者家属签订公墓使用协议,同时向逝者家属明确公墓的墓穴只收取墓穴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逝者家属不得转让或买卖使用权。公益性公墓仅限于批准许可的城乡居民安葬,不得对外开放。公墓和骨灰堂维护管理费一次性收取年限不得超过20年,20年期满后可再次缴纳维护管理费继续使用。逾期2年以上未缴纳维护管理费的,由公墓管理机构在主流媒体、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后仍未缴纳费用的,由公墓管理机构在公墓内采取树葬、花坛葬、水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迁移骨灰,并做好登记备案,以备逝者后人查询。

  新建公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在旗民政局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埋葬者的信息管理,凭相关材料确定逝者身份,建立完善档案材料。新建公墓要建设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值班房、水电等设施,并设置专人进行看管、维护。新建公墓内只能安葬骨灰,不得安葬遗体。不论单人墓穴还是合葬墓穴,外沿长、宽均不得超过1米,墓穴高不超过25厘米(露出地面起至墓穴顶点高处),墓碑高(露出地面起至墓碑顶点高处)不得超过80厘米,相邻墓穴外沿间距不得超过60厘米、行距(两排墓穴外沿间距)不得超过80厘米。墓区内设置的人行道不得超过1.5米。

  (八)集中埋葬点的确认和管理

  集中埋葬点是指在农区、牧区、林区、矿区等地自然形成且具有一定规模、用于埋葬本村(本地)村(居)民遗体或骨灰的区域。集中埋葬点由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负责确定四至范围,合理规划使用并推进逐步将集中埋葬点纳入公墓建设规划范围。旗民政局要强化对集中埋葬点确认、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原则上不再扩大集中埋葬点面积。

  (九)收费管理

  殡葬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殡葬延伸服务、安葬(放)服务。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运送(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共四大项服务。殡葬延伸服务是指殡葬服务单位在保证基本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前提下,根据逝者家属需求开展的基本服务之外的附加服务项目。安葬(放)服务分为骨灰堂安放、公益性公墓安葬和经营性公墓安葬三类。根据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的合理用途和节约环保的科学理念,殡葬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殡葬延伸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安葬(放)服务中骨灰堂和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实行消费者填写服务选项单方式,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逝者家属的利益和不同需求。服务选项内容和各类价格,由旗民政局、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确定。

  )惠民殡葬实施

  具有兴安盟户籍的常住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旗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流浪乞讨人员等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可补助以下殡葬服务费用:普通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日内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普通火化遗体费、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普通型卫生纸棺、整容、包装袋)、3年内骨灰寄存费。对超出规定的项目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对12岁以下身故儿童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服务费。惠民殡葬补助资金主要由上级财政和旗财政分担解决,旗财政局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惠民殡葬补助资金。丧事承办人需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而后凭发票、收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旗民政局申请领取惠民殡葬补助费用,民政局审核后财政支付补助资金。城乡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丧事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繁育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承办,或委托其亲属、嘎查村(社区)委员会等办理,所需费用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种畜繁育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支付;流浪乞讨人员丧事由属地民政局承办,所需费用由民政局支付。

  (十一)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的整治

  1.活人墓的整治

  活人墓是指人健在却已建成或提前缴纳费用的墓地,不包括公墓内为已埋葬逝者配偶预留的合葬墓穴。

  整改措施:公墓内的活人墓须清理拆除,已提前缴纳费用的一律解除合同并退款。公墓范围以外的活人墓须强制拆除,责令其恢复土地功能,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给予处罚。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林草局、公安局、水利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驻旗各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2.现有殡葬设施的整治

  整改措施:按照《公墓管理暂行规定》(民事发〔1992〕24号),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现有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殡葬设施(火化场、停尸房、悼念厅、骨灰堂、公墓),经旗民政局初审符合规定并报旗政府同意的,须在2022年底前补齐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住建局、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林草局、水利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3.公墓内大墓的整治

  整改措施:公墓内大墓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文件中明确的“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规定,超过标准的即视为大墓。面积超标准的墓穴,已经使用的暂不纳入整治范围;尚未使用的,建墓单位一律按规定要求进行改建,经旗民政局验收合格后,准予使用。

  牵头单位:旗民政局

  责任单位:旗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4.硬化散墓的整治

  整改措施:现有公墓、集中埋葬点以外,采用水泥、石头等材料硬化加固、堆砌围墙、台阶等设施的硬化散墓,采取去掉硬化物、绿化遮蔽、平整、迁移至集中埋葬点或公墓等方式进行整治。其他公墓、集中埋葬点以外的散墓及乱葬地也参照上述措施进行整治。

  牵头单位: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

  责任单位:旗民政局、财政局、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文化旅游体育局、林草局、水利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的20%,2024年底前完成60%,2026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成。

  二、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心、党群众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举措,作为治理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确保部署统一、整治有力、措施精准、见到实效。

  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和旗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办法,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旗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驻旗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务必于8月15日之前将工作方案和成立领导小组情况报扎赉特旗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旗民政局社会事会股),联系电话:6661312。

  (二)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健全长效服务机制。旗民政局要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把强化殡葬服务供给作为当前殡葬改革工作重点,从加强优质服务供给、规范殡葬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创新治理方式等方面综合施策,健全规范殡葬管理长效机制。

  (三)积极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环境。以苏木乡镇、种畜繁育中心和旗殡葬服务中心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参与殡葬改革的典型事例及各地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树立殡葬改革为民的好形象,把社会风气引导好,努力营造人人支持殡葬改革、全社会关心殡葬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扎赉特旗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1年8月9日

  附件

  扎赉特旗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

  不规范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推进全旗殡葬服务改革事业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及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长:刘峪伯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候选人

  常务副组长:李英国    旗副处级干部

      长:杨铁柱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申敬东    旗民政局局长

  成      员:秦银山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侯永军    旗公安局副局长

  潘  博    旗财政局局长

  史连福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夏恩鹏    旗水利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白国庆    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局长

  何  林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海灵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雪山    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额尔敦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尹  燕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董伟峰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胡格吉勒图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陈晓凯    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

  贾中双    旗融媒体中心主任

  肇志强    旗水利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民政局局长申敬东同志兼任,联系电话:6661312。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旗人民政府已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对全旗殡葬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相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共同做好殡葬工作。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做好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殡葬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部门间协调工作,负责全旗殡葬领域工作的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处理殡葬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民政部门对城乡建设规划的制定给予支持,对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提供便捷的服务。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本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依法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2006年3月1日已废止的行为,从严整治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做好专业殡仪车辆的登记备案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资金,统筹安排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资金。

  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整治散埋乱葬、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依法保障纳入殡葬事业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对现有的公墓用地逐一进行审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手续不全的,要给予帮助协调解决。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查整治破坏生态环境修坟建墓行为。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从城市管理角度加强殡仪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非法营运遗体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殡仪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利、农牧、林草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耕地、草牧场、林地、水源保护区或者因非法占用毁坏周边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现象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内违规建墓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委员会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行业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加强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价格的监管工作,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陋俗。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融媒体中心负责加强舆论监督,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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