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53117051677861浏览数:14873
李海杰
2024-05-31 17:05:16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李海杰,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的父亲李有会,身份证号:642127197510292435。于2024年2月至4月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东方电气风电(兴安盟)有限公司打工,最后一个月工作16天,我的父亲心思纯良没有留意,但被该单位恶意修改工作时间,将原本的16天记为4天。其余12天居然改为旷工。恶意克扣12天的工资,这钱不知进入什么人的口袋,只希望政府可以还我的父一个公道。
已处理
2024-06-04 10:50:44
你好,经核实你父亲为宁夏特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东方电气(兴安盟)有限公司工作的员工,日工资为240.00元。2024年4月份在该单位工作共计13天,其中4天的工资已经支付。因你父亲离职时未通知单位,单位以旷工为由扣除其9天工资,经乌兰浩特市劳动权益保障中心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详细耐心讲解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后,用人单位承诺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9天工资共计2160.00元。
答复单位: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盟行政公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