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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投诉无人处理

编号:2024090314325215724浏览数:5108

姓名

吴奎

留言时间

2024-09-03 14:32:52

留言内容

您好!盖亚国际小区B区地下停车位长期停放电动自行车与违规低俗电动四轮车,本人多次向物业、12345市长热线、街道反映,以上单位均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处理。高层建筑物停放电动车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5/T 3565-2024)在高层建筑物内设置防火隔离设施,并设置单独出口,本小区地下室设计建设不符合此标准。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建筑物内公共区域存放电动车。以上是高层建筑地下室不能存放电动车的法律依据,街道不作为、渎职令人愤慨。离223南京小区电动车起火造成15人遇难44人伤的重大事故仅仅半年,我想问我们的父母官们难道我们的职能部门不能引以为戒?哪怕是没有法律依据,如此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我们的父母官们能熟视无睹?市长热线和街道不能把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请领导督促街道积极为小区居民排除隐患。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4-09-06 09:29:50

回复内容

      你好,收到留言后,天骄街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盖亚国际小区B区现场核实和查看监控,并未发现地下停车位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对于电动四轮车确有停放,经核实为临时停放,但因没有明确规范要求不能强制清理。后续天骄街将定期检查,现场处置,解决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
       办事处工作人员经与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核实,地下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5/T 3565-2024)最新标准,该标准于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留言人所述盖亚国际小区B区地下停车位在该标准实施前已建成,不符合最新标准,不允许停放电动自行车,但对电动四轮车没有规范要求。其次,你提到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占用高层建筑地下停车场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即可。

答复单位:乌兰浩特市天骄街道办事处  经办人:战丽 0482-8100145 

处理部门

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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