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101913141649978浏览数:2042
朱海彪
2024-10-19 13:14:16
我于2024年9月27日按兴安热力兴安所要求缴纳了户号:2112100019,包含超高费用的采暖费,合计金额14639.44元,可至今未提供供暖,我数次联系热力公司,并联系兴安热力所工人刘师傅,可至今热力公司未供暖。 诉求1:必须及时供暖,且未供暖期间的费用应退还 诉求2:按照自治区供热条例规定23年开始取消房屋超高后额外收取采暖费用,我房本面积530㎡,新装修后房屋按照旧条例也不属于超高,24年收取时按599㎡收取的采暖费用,其中包含了房屋超高费用,应依照23年新的供热条例退还费用。
已处理
2024-10-25 15:13:31
你好,经核实,你所反映的住所不热主要原因是你在装修期间关闭该楼主阀门时操作不当,导致阀门损坏,造成供热初期温度偏低,现经华能兴安热电维修人员维修后已正常供热。你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针对你提出的“房屋超高额外收取采暖费用”问题,经查实,华能兴安热电已按供热相关规定进行核减,并未向用户收取超高费用,已向你进行解释,你表示满意。
答复单位: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办人:王利岩0482-8250400
盟行政公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