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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盟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署办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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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署办发〔2023〕32 号

   盟民委委员单位:

   经盟行署研究决定,现将《盟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 年 7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盟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修订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盟民委委员制度,发挥好制度优势,将民族工作与委员单位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各部门履职尽责、通力合作,共同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盟创建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和兴安盟“三定 ”方案,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规则。

   一、兴安盟民委委员组成单位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盟财政局、盟教育局、盟文化旅游体育局、盟司法局、盟公安局、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盟交通运输局、盟自然资源局、盟农牧局、盟乡村振兴局、盟生态环境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民政局、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林业和草原局、盟水利局、盟商务口岸局、盟统计局、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盟科学技术局、盟外事办公室、盟税务局、盟退役军人事务局、盟应急管理局、盟审计局、盟金融工作办公室、盟医疗保障局、盟区域经济合作局、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盟信访局、盟工会、团盟委、盟妇联、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

   二、职能职责

   (一)共同职责

   1.突出主线为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的民族工作主题,以“ 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 梦 ”为目标做好各项工作,把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2.强化理论武装。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入脑入心,引导各族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3.落实主体责任。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政治考察、巡视巡察、政绩考核、教育培训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4.深入调查研究。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部署指导本单位本领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盟创建工作,丰富载体,创新举措 ,积极争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助力全方位“模范自治区 ”建设。

   5.赋予“三个意义 ”。支持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

   6.做好延伸创建 。各部门结合包联共建、定点帮扶工作,到所包联的社区和帮扶的嘎查村,认真做好“ 石榴籽同心筑梦 ”系列活动,在包联社区配合开展好一 次“互帮互助 ”活动 ,在帮扶嘎查村协助开展好一次“ 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活动。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指导帮助开展好中华文化大家学、互帮互助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民族事务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延伸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工作,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

   (二)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1.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在贯彻和组织实施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与改革措施、组织编制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时,充分体现对民族工作的重视,注重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

   (2)在推进实施“一带一路 ”建设工作中增进民族团结;

   (3)合理安排各类建设项目,推进兴边富民建设行动 ,构建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屏障;

   (4)指导和推进全盟发改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盟财政局

   (1)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税政策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2)落实好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

   (3)按需保障盟本级民族工作专项经费;

   (4)积极支持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项目建设;

   (5)指导和推进全盟财政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3.盟教育局

   (1)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贯穿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全过程,引领全校师生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规则,弘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自觉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理想;

   (2)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做好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研究教书育人工作;

   (3)不断增强全盟各族中小学生“三个离不开 ”“五个认同 ”思想意识,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深植根于各族青少年心灵深处;

   (4)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

   (5)排查清理并纠正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园文化建设,包括建筑风格四要素、形体、外观、颜色、立面装饰、墙体文化、宣传板报、校刊、教案等方面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

   (6)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体现到教育、教学各方面;

   (7) 积极实施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

   (8)指导和推进全盟教育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4.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1)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基调,研究制定全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2)弘扬和发展乌兰牧骑精神,开展文化下乡活动;

   (3)支持“格斯尔 ”等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工作,加大抢救和保护民族古籍、珍贵文物力度,充分挖掘其中的民族团结内涵;

   (4)培养具有乡土气息的文艺人才和艺术团体;

   (5)研究制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

   (6)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人才,传承、弘扬和推广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和项目,做好全国、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组织工作;

   (7)提升各类历史陈列馆、博物馆、 纪念馆、展览馆、遗址旧址的解说词 ,纠正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展陈和解说;

   (8)严格审核把关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风格;

   (9)对现有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展陈展示的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排查清理,包括未正式备案的各类展馆、民俗馆、陈列馆;

   (10)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中广泛使用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标识;

   (11)完善旅游五条线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让旅游体验成为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全过程;

   (12)指导和推进全盟文化旅游体育 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5.盟司法局

   (1)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涉及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要点 ,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2) 组织开展对各族群众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治宣传工作,依法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

   (3)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时,注重审核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 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保障民族工作的改革创新与协调发展;

   (5)为政府处理涉及民族因素事务提供法律支持;

   (6)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

   (7)指导和推进全盟司法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6.盟公安局

   (1)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宁;

   (2)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管理中涉及民族因素方面的有关问题;

   (3)协助提供全盟少数民族人口户籍信息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民族嵌入式社会结构和交往交流交融的相关统计数据,提出对策建议;

   (4)协调解决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

   (5)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联动机制和体系,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6) 处理好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指导和推进全盟公安系统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7.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注重体现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2)围绕城乡统筹发展,统筹推进城市和重点镇建设,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重点建设与各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便民服务设施;

   (3)在地标建筑、城市道路、园林景观中使用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标识;

   (4)指导和推进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8.盟交通运输局

   (1)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满足各民族群众出行要求;

   (2)利用交通标识、标牌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

   (3)指导和推进全盟交通运输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9.盟自然资源局

   (1) 指导处理好各地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妥善处置好自然资源领域涉民族因素问题;

   (2)在城乡规划中落实树立和突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要求;

   (3)指导和推进全盟自然资源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10.盟农牧局

   (1)研究制定促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高素质农牧民、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美丽农村牧区;

   (2)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 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促进各族群众长期稳定增收;

   (3)指导和推进全盟农牧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和农村牧区和谐发展。

   11.盟乡村振兴局

   (1)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全盟各族群众铭记嘱托、感恩奋进,不断增强各族群众“三个离不开 ”“五个认同 ”思想意识,凝聚全盟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将乡村振兴宣传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相结合 ,推动全盟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3)指导和推进全盟乡村振兴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12.盟生态环境局

   (1)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生态文明理念,用绿色兴安和谐美好的自然环境,凝聚全盟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文化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我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2)指导和推进全盟生态环境系统铸 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13.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

   (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各民族职工合法权益;

   (3)认真解决各族群众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4)指导和推进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14.盟民政局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协调解决各民族群众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会建设,以及地名、殡葬管理、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

   (2)探索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机制,以社区民族工作为着力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3)指导和推进全盟民政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15.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1)全面加强卫生健康事业,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开展健康兴安行动,加强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3)加大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和控制 ,改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条件;

   (4)不断加大常态化疫情防控力度,切实保障全盟各族群众健康安全;

   (5)落实各项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加大中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医药扶持力度,积极培养中医药人才;

   (6)指导和推进全盟卫生健康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16.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适应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

   (2)支持加快非公经济发展;

   (3)畅通市场监督管理服务的“绿色通道 ”,提供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

   (4)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

   (5)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做好社会市面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广告内容监督工作;

   (6)做好工商注册名称、商品商标、广告用语等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的审核工作;

   (7)指导和推进全盟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17.盟林业和草原局

   (1)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道路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

   (2)研究拟订支持林业和草原发展建设的政策措施;

   (3)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林草生态建设与保护政策措施;

   (4)指导推进全盟林草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18.盟水利局

   (1)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各族群众饮水安全;

   (2)将防汛抗旱减灾工程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推进乡村振兴;

   (3)指导和推进全盟水利系统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19.盟商务口岸局

   (1)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许商品生产企业发展;

   (2)扶持民族贸易发展,积极创造促进民贸民品企业参与对外贸易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条件和环境;

   (3)加强口岸建设,协调推进涉口岸部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全面抓好商贸流通企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4)指导和推进全盟商务口岸系统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0.盟统计局

   (1)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地、州、盟)》协助做好民族统计和经济形势监测分析工作,协调相关旗县市统计部门提供边境旗市、牧区半牧区、民族乡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

   (2)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民族嵌入式社会结构和交往交流交融的相关统计数据,提出对策建议;

   (3)全面抓好统计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1.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1) 指导帮助各类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积极开发新产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2)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产业的发展;

   (3)指导和推进全盟工信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2.盟科学技术局

   (1)研究落实国家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认真解决农村牧区在科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科技应用水平;

   (2)推进全盟科技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3.盟外事办公室

   (1)对涉及民族工作部门的外事活动进行指导和支持;

   (2)促进各民族对外友好交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3)强边固防、经略周边,做好边境地区安全稳定;

   (4)指导推进涉边涉口部门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4.盟税务局

   (1)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2)指导行业窗口单位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3)指导和推进全盟税务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5.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注重处理好民族工作领域涉及退役军人问题,做好各族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拥军优属等工作;

   (2)指导和推进全盟退役军人事务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6.盟应急管理局

   (1)在组织制定全盟各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涉及民族因素和维护社会稳定因素;

   (2)加强对各族群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加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化建设;

   (4)全面做好应急管理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7.盟审计局

   (1)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做好“财政衔 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 ”的专项审计,保障资金科学、合理使用;

   (2)指导和推进全盟审计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8.盟金融工作办公室

   (1)配合金融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金融政策;

   (2)协调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

   (3)指导和推进全盟金融办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9.盟医疗保障局

   (1)贯彻执行好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2)加大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力度,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3)全面抓好全盟医疗保障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30.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加大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以及进驻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3)指导和推进全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31.盟区域经济合作局

   在推进招商引资 、组织开展与全国各地合作交流等工作中增进民族团结。

   32.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

   (1)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民族贸易和民族地区专项扶贫贷款指标;

   (2)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实行的贷款贴息、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等政策;

   (3)全面做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33.盟信访局

   (1)针对来访群众,宣传相关国家法律和政策;

   (2)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及时向责任地区、事权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3)妥善协调处理涉民族因素信访案件 ,确保各族信访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34.盟工会

   (1)在职工中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三个离不开 ”“五个认同 ”教育;

   (2)维护各民族职工的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各民族职工;

   (3)走访看望和慰问困难职工,为各民族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大家庭的温暖。

   35.团盟委

   (1)调查各族青少年思想动态和青少年工作情况,研究青少年工作理论和思想教育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2)做好各族青少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工作,把“爱我中华 ”的种子埋入每个青少年的心灵深处;

   (3)引导各族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

   (4)引导各族青少年看到民族的走向和未来,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命运共同体,促进各民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

   (5) 积极实施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

   36.盟妇联

   (1)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引导各族妇女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弘扬“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的精神,维护各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各族妇女家庭教育水平;

   (2)积极推动和开展对各族妇女的科学文化及生产劳动技能教育,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3)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知识,反对一切歧视、侵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不良现象,做好培养、推荐基层后备少数民族女干部工作;

   (4)联合做好“最美石榴籽家庭 ”评选、命名工作。

   三、相关工作制度(试行)

   (一)明确责任制度

   第一条  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盟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年度至少组织集中学习 1 次、专题研讨1次。

   第二条  实行“第一议题 ”制度,第 一时间召开党委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会议,明确党委对民族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民族工作,分管副职协助抓好民族工作。

   第三条  压紧压实各民委委员单位党 委(党组)民族工作主体责任,把民族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督、同考核。每年至少专题研究民族工作2次。

   第四条  党委(党组)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做到“三个带头、六个纳入 ”,即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民族理论政策,带头参加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将民族工作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党员干部政治考察  和部门实绩考核,纳入各级政治巡察,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委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兼职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同时确定一名与民族工作联系较密切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协助委员与盟民族事务委员会联络,负责落实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兼职委员和联络员如遇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年内至少开展1次党委(党组)书记带头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党课活动。

   (二)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  各民委委员单位党委(党组) 以书面形式,每半年向盟委、盟行署专题报告1次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情况。

   第二条  专题报告重点是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的重点工作、采取的具体举措、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

   第三条  专题报告同时抄送盟委统战部、盟民委。

   第四条  对于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件,各委员单位可随时向盟委、盟行署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定期调度制度

   第一条  调度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盟委有关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各民委委员单位民族工作开展情况;

   3. 听取民委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调度形式

   1.调度实行季调度,以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协商座谈 、文件函询、联合调研或书面形式进行;

   2.调度会议可由盟委、盟行署分管领导召开,也可由盟民委负责人主持召开;

   3.如遇重大问题 ,可随时召开调度会。

   第三条  调度任务

   1.通报民族工作形势,交流民族工作情况;

   2.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本季度工作完成情况 ,提出下季度工作要点。

   第四条  调度程序

   1.通报、交流有关情况;

   2.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决定有关事项、布置有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 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可安排民委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专项述职制度

   第一条  述职对象为各民委委员单位。

   第二条  述职形式采取书面和现场述职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述职时间。一年两次,即每年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履职尽责情 况;12月下旬各民委委员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述职。

   第四条  述职内容。重点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的重点工作、采取的具体举措、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

   第五条  现场述职过程中将进行现场点评,并将述职情况进行通报, 同时抄报盟委、盟行署。

   (五)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  将民委委员单位铸牢中华民 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及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条  做好日常监控。重点监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民族团结进 步“一周两月 ”活动开展情况,要做到有实事、有事例。

   第三条  由盟民委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盟民委委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

2023 年 7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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