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1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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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23〕22号)精神,统筹推动全盟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把祖国北疆这道万里绿色屏障构筑得更加牢固。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完成全盟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基本摸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使用、排放情况,明确管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及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完善,科技支撑、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工作要求,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全面排查全盟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对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污染物排放企业分布等情况开展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20种化学物质完成详细信息调查,建立全盟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充分运用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典型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重点企业配合自治区完成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逐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充分结合我盟产业结构,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筛查重点,评估识别出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新污染物管控措施,制定全盟重点管控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的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列入重点管控清单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根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情况,动态制定全盟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牵头,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尔山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5.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6.严格落实淘汰限用措施及含量控制要求。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化妆品等,及时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贯彻落实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控措施。开展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贯彻活动,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责任单位: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尔山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7.推进清洁生产,完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实施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措施,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企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将有毒有害化学物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的政策要求。(责任单位: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开展减量化行动。强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开展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类抗菌药物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生产肉蛋奶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保持动物产品单位使用兽用抗菌药呈下降趋势,降低畜禽产品兽用抗菌药残留量,组织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抽样,并对假、劣兽药产品进行查处,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到2025年,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责任单位:盟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农药使用管理,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持续开展实施控药减害行动,强化农药使用指导,推行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降低农药使用强度。因地制宜集成推广生态调控、免疫诱抗、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措施,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次数和使用量。持续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义务,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盟农牧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0.强化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切实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落实相关污染控制要求。(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11.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现有医疗废物协同处置设施作用,推进废药品、废农药的协同处置。(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2.开展新污染物技术研究。以新污染物治理需求为导向,支持我盟企事业单位与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技术交流合作,联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推荐涉新污染物科研成果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等奖项评审。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探索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责任单位:盟科学技术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升新污染物治理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全盟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强化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水平,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及时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新污染物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治理要求和措施,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实到位。盟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定期组织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税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兴安监管分局、海关等单位进行会商,统筹推进全盟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开展联合调查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全盟重点治理任务目标,积极推进治理整改,消除污染隐患。(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监管执法信息通报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依法加大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尔山海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盟财政局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财政资金,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经费保障,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对接污染治理企业金融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引导资金要素向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倾斜,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责任单位:盟财政局、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兴安监管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广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对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危害的科学认识,增强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参与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履约行动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地方履约作用。(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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