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兴安盟信访局

来源:兴安盟信访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协调指导各旗县市部门的信访工作。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及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向各旗县市各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和信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督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

  (五)负责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分析信访形势,总结经验做法,向盟委、行署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信访改革。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起草信访工作草案。负责指导全盟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盟信访部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培训工作。

  (八)负责盟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检查盟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九)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

  (十)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指导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应急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信访工作改革任务等。

  (二)来访接待科。负责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访工作。承办领导同志批办、转办的来访事项。负责办理国家信访局、自治区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来访事项。统计分析到国家、自治区信访局走访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来访接待工作。

  (三)办信科(人民建议征集科)负责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信。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领导同志批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国家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信事项。承担兴安盟信访咨询电话工作。转送、交办、督办来信来电事项,统计分析来信来电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处理、研究、报告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办信工作。

  (四)机关党建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访队伍培训工作。

  (五)督查科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兴安盟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督查督办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管理使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资金,并做好协调指导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六)法规科(复查复核科)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加强信访法治宣传,协调推进依法逐级走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律师参与信访等工作。起草信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受理办理向兴安盟公署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

  (七)网络信访科负责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治区、兴安盟信访局网站等网络渠道提出的信访事项,向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进行转送、交办、督办。承办国家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转送、交办的网络信访事项。统计分析网络信访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检查旗县市、部门、单位网络信访工作。

 

  办公地址: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3

  联系电话:0482-826613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丁波

         三、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盟委行署联合接访中心:归口接待来访群众,受理来访事、承办上级机关和盟委、行署交办的来访事项,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内容责成有关单位直接承办;指导和协调全盟群众来访接待处理工作;监控考核涉访单位的群众来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规范化办理中心交办的群众来访事项;统筹调配各进驻单位的人员力量,协调处理集体访和异常访处理重大来访题和基层久拖不决的上访问题、承办盟联席办(信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1楼西侧

  联系电话:0482-826613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秦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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