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办理情况(截至2022年6月)

来源:盟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2-07-1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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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类别)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制定权限
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550元;盟市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460元。(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
一类甲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一类乙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50元,其他类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00元。(兴发改费字〔2019〕125号)
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
兴发改费字〔2019〕125号
中项省标
乌兰浩特朝鲜族学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550元;盟市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460元。(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
一类甲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一类乙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50元,其他类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00元。(兴发改费字〔2019〕125号)
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
兴发改费字〔2019〕125号
中项省标
国际生学费 外国籍中小学生来我区留学的,学费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初中每人每学年不超过7000元;高中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 省项省标
乌兰浩特第一中学 普通高中住宿费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为六人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50元;八人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
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内发改费字〔2015〕1116号)
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
内发改费字〔2015〕1116号
中项省标
乌兰浩特第二中学 普通高中住宿费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为六人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50元;八人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
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内发改费字〔2015〕1116号)
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
内发改费字〔2015〕1116号
中项省标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兴安盟分校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自主定价。 内发改费字〔2017〕604号 中项省标
兴安盟教育局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每人每科120元,面试每人每次300元。 内发改费函〔2018〕79号 中项省标
兴安盟高级技工学校 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考务费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全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纳报名费20元。
凡参加评审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鉴定人员,每人分别收取评审费180元、220元。
参加涉外职业(工种)鉴定的人员,需交纳外语考试费20元。
遗失需补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交纳补办费用60元。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初次参加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予以补贴。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承担部分减收50%。
发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 中项省标
培训费 国家机关或委托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除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每天不少于6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课程分类核定:1.远程教育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2.理论课程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元。3.实用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8元。4.专家授课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
培训教材使用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的,教材资料费按照不高于出版社定价的实际购买价确定;培训教材使用自行编印辅导性讲义的,教材资料费按照实际印制成本确定;实习实验材料费用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内发改费字〔2018〕1399号 省项省标
兴安盟语言文字应用与教育督导评估中心 教育考试考务费 普通话水平测试 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站)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50元。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内发改费字〔2009〕178号 中项省标
兴安盟招生考试中心 教育考试考务费 中考考务费 参加体育测试的考生收费标准为每生170元;不参加体育测试的考生收费标准为每生140元。
对在校的困难家庭和低保家庭学生以及农民工子女中考考生减半收取中考考务费,对特困家庭中考考生免收考务费。
兴发改费字〔2012〕168号
内发改费字〔2014〕1192号
省项省标
中共兴安盟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党校 培训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行〔2018〕2号)。 兴财行〔2018〕2号
兴安盟公安局

(1)外国人证件费 ①居留许可 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按规定在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时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费的收费标准为: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中项中标
②永久居留申请 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属市公安分、县局在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③永久居留证 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属市公安分、县局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
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对已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3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6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①因私护照 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为120元/本。(发改价格〔2019〕914号)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价费字〔1993〕164号)
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中项中标
②出入境通行证 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为一次出入境有效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为每证8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次出入境有效为每证50元。(价费字〔1993〕164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为60元/张。(发改价格〔2019〕914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为每项次20元。(计价格〔2002〕1097号)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4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24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为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发改价格〔2020〕1516号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电子通行证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为每证4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为每本200元。(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为每证8元。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往来台湾一次有效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5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为每件8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为每本60元。(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3)机动车号牌工本费(含临时) ①号牌(含临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教练汽车、试验汽车、外籍汽车、使馆汽车、领馆汽车、境外汽车和临时入境汽车)、三轮汽车 (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包括两、三轮摩托车、试验摩托车、外籍摩托车、境外摩托车和临时入境摩托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补发机动车牌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副35元。(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中项中标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4)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临时行驶证时,收取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补发机动车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1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5)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在对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收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发改价格〔2008〕1575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1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外国人签证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 计价格〔2003〕392号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驾驶许可考试 报名和考试费:
1.考试报名费(含报名人员各种表格、建档、查询等)每人每次30元。
2.考试科目一(交通法规与机构常识考试)不分车型(不含拖拉机),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每人每次80元,未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每人每次50元。
3.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采用桩考仪的考试,小型以上汽车每人每次210元,小型汽车每人每次17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人每次80元;未采用桩考仪的考试,汽车按每人每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人每次50元。
4.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利用专用标准考试道路,小型以上汽车每人每次270元,小型汽车21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人每次120元;利用普通道路考试,汽车按每人每次1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人每次80元。
驾驶人初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申请补考并交纳费用。补考只对不合格科目进行,合格科目继续有效。
内发改价格〔2005〕1892号 中项省标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鉴定费 盟市级劳动鉴定机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
劳动鉴定收费首次由申请单位支付;如职工本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复议或要求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的劳动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重新鉴定后,维持原结论的,鉴定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推翻原结论的,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内价费发〔1997〕44号 省项省标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高级、中级、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正高级每人320元,副高级每人28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次15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次100元。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证12元。
内计费字〔2001〕1202号
兴安盟人事考试中心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
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且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发改价格〔2015〕1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发改价格〔2015〕2673号)
报名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人收取20元。考务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报考模块,每人每模块收取考务费60元。(内计费字〔2002〕887号)
内计费字〔2002〕887号
发改价格〔2015〕1217号
发改价格〔2015〕2673号
中项中标
全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全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按每人20元、考务费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 内发改费函〔2015〕523号 省项省标
兴安盟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考务费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全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纳报名费20元。
凡参加评审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鉴定人员,每人分别收取评审费180元、220元。
参加涉外职业(工种)鉴定的人员,需交纳外语考试费20元。
遗失需补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交纳补办费用60元。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初次参加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予以补贴。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承担部分减收50%。
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 中项省标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耕地开垦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项中标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兴安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适用于国道111线哈根庙至白音胡硕段一级公路。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核定全区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8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19〕1012号)。
内发改费字〔2017〕816号
内发改价费字〔2019〕1012号
中项省标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考务费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道路危险货运)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为:理论考试每人58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95元。 内发改费函〔2015〕110号 中项省标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兴安盟无线电管理处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计价费〔1998〕2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讯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64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74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 号)。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7〕3643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
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中项中标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兴安盟卫生和计划生育考务中心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初、中级每人每科70元(含上缴国家20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能力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20元,考试考务费180元。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每人128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28元)。实践技能考试每人229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9元)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每人256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56元)。实践技能考试每人229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9元)。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实践能力2个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1元。
内发改费函〔2020〕375号 中项省标
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包括居民住宅楼),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兴安盟每平方米1500元,全区旗县(县级市区)每平方米1400元。
新建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含城市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兴安盟按每平方米45元,全区旗县(县级市区)每平方米30元。

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
中项省标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兴安盟每件交纳1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内发改费字〔2015〕102号)
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
国务院令481号
内发改费字〔2015〕102号
中项省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兴安分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上述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1662号)。
内发改费字〔2018〕1662号 中项省标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学校学费学费 3500-5000元/学期。学校根据专业不同具体确定。《自治区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新增高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教财发〔1999〕17号)
高职类院校目前开展的专科层次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标准为:空中乘务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500元,计算机软件工程类每生每学年不超过7000元,同一专业类别,不同专业方向的收费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内发改费字〔2018〕682号)
内教财发〔1999〕17号
内发改费字〔2018〕682号
中项省标
高等学校住宿费 八人间每生每学年900元,六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四人间每生每学年1100元,两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高校向入住学生按照学年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其他社会资本修建供高校学生住宿的公寓,应由高校统一管理,住宿费应由高校收取,不得由出资方直接收取。
内发改费字〔2015〕1165号 中项省标
教育
考试考务费
普通话水平测试 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站)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50元。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内发改费字〔2009〕178号 中项省标
教育
考试考务费
单独招生考试费 我区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收取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200元。 内发改价费函〔2020〕184号 中项省标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高级、中级、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正高级每人320元,副高级每人28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次15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次100元。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证12元。
内计费字〔2001〕1202号 省项省标
培训费 国家机关或委托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除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每天不少于6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课程分类核定:1.远程教育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2.理论课程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元。3.实用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8元。4.专家授课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
培训教材使用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的,教材资料费按照不高于出版社定价的实际购买价确定;培训教材使用自行编印辅导性讲义的,教材资料费按照实际印制成本确定;实习实验材料费用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内发改费字〔2018〕1399号 省项省标
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考务费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全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纳报名费20元。
凡参加评审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鉴定人员,每人分别收取评审费180元、220元。
参加涉外职业(工种)鉴定的人员,需交纳外语考试费20元。
遗失需补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交纳补办费用60元。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初次参加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予以补贴。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承担部分减收50%。
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 中项省标
中共兴安盟委员会老干部局 兴安盟老干部活动中心(兴安盟老年大学) 培训费 全区老年大学培训收费参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1399号)执行。(内发改价费字〔2021〕1447号)
全区老年大学培训收费每课时45分钟的课程分类核定:
1.远程教育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
2.理论课程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元。
3.实用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8元。
4.专家授课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内发改费字〔2018〕1399号)
内发改费字〔2018〕1399号
内发改价费字〔2021〕1447号
省项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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