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召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新闻发布会,盟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孙博出席发布会,盟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科员包磊答记者问。盟卫生健康委宣传科负责人李春雷主持新闻发布会。以下为文字实录:
李春雷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宣传科负责人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欢迎参加盟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就《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发布。
今天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有: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孙博,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科员包磊;我是盟卫生健康委宣传科负责人李春雷。
今天发布会共有两个议程,下面依次进行。
首先,有请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孙博同志介绍我盟职业卫生宣传和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孙博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劳动者的健康,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实施。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国务院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2016年取消了除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盟职业卫生宣传和执法相关工作正有序开展。
(一)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开展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线上咨询等方式,向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广泛宣传用人单位防治责任、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深入解读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着力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从业人员自我防护能力,以及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工作水平。
(二)强化监督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一是开展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和专项执法工作。二是开展双随机抽查监督工作。三是开展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我盟依法查处了12家单位。
(三)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现状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大幅度提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职业健康监护率,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率等,进一步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谢谢大家!
李春雷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宣传科负责人
感谢孙博副主任。
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请在场的各位媒体朋友举手提问,并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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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政府监督管理主体和职责都有哪些变化?谢谢。
包磊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科员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据此,《规定》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监管主体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二是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范围由过去负责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管工作扩展为对核工业核与辐射技术的全行业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做了相应调整和扩展。同时,根据现有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工作实际,《规定》中增加了第五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管理按照放射诊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三是机构改革后,煤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划入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据此,本次修订中将煤矿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纳入《规定》的调整范围。
记者: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谢谢。
包磊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科员
劳动者享有七项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指出,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记者:职业病防治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哪些?谢谢。
包磊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科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3.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8.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9.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10.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记者: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有什么变化?谢谢。
包磊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科员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加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将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李春雷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宣传科负责人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以上4位记者的提问以及发布嘉宾的翔实发布和细致解答,以上就是今天发布会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出席,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