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起草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全盟工程建设补充计价依据。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规范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计价依据的实施,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按照监管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盟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盟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十二)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保密机要、信息宣传、信访综治、督查督办、应急处理、固定资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定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参与起草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承担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盟行业法治建设。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科。

  组织拟订全盟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全盟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承担盟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盟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全盟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三)建筑市场监管科。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注册人员及其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组织编制、发布并监督执行全盟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组织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注册人员及其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注册人员及其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市建设管理科。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盟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和对外合作等工作。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盟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全盟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六)城市执法监督局(科)。

  指导监督全盟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七)村镇建设管理科。

  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九)物业管理科。

  拟定全盟物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全盟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盟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房屋招投标的组织监督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的监督执行。

  机关党委(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办公地址:盟公署大楼9楼

  联系电话:0482-826692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肖启峰

  所属单位

  (一)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为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

  1.对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指导。

  2.对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服务。

  3.协助开展全盟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并提供技术支持。

  4.承担全盟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有关奖项、工法、示范工程评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工作。

  5协助开展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技术指导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6.承担全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技术指导工作;承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广先进技术及工艺。

  7.承担全盟城乡建设防灾减灾、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防灾等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査技术服务工作。

  8.完成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科右前旗科尔沁镇金界路东3楼

  联系电话:0482-851113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假日除外)

  负责人:孙学忱

  (二)兴安盟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与科技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兴安盟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与科技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

  1.承担全盟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査论证、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工作;承担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

  2.协助调查、测算及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调解工程造价纠纷。

  3.承担全盟建设领域节能减排、能效测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

  4.承担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研究、革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5.承担全盟住宅产业化、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的政策、技术研究、革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6.承担建设系统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技术转让举办相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

  7.完成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科右前旗科尔沁镇金界路东5楼

  联系电话:0482-839874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假日除外)

  负责人:韩有昌 李丽萍

  (三)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为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

  1.承担为机关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的技术性、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盟委、行署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3.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组织审核发放兴安盟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指导各旗县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工作。

  4.指导和服务各旗县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以及自治区和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5.完成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盟公署大楼9楼920

  联系电话:0482-826692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4:30-17:30(法定假日除外)

  负责人:孟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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