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兴安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全盟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部署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此次普查将全面摸清兴安盟“三农”家底,客观展现全盟农业发展新态势、乡村牧区建设新面貌、农牧民生活新变化、农村牧区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全盟“三农”发展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通知》明确了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时间,组织实施及经费保障等各项工作内容,同步成立兴安盟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进。
《通知》强调,全盟各旗县市、各相关部门需严格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信息共享。
《通知》要求,要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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