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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统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统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2024版)》的通知

来源:盟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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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市统计局,盟局各科室队、中心:

         现将《兴安盟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兴安盟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2024版)

                                                                                                                                                                                                 兴安盟统计局

                                                                                                                                                                                                 2024年1月11日

  兴安盟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2024版)

  第一条  为规范全盟统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创新统计监管方式,规范统计领域综合执法行为,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盟统计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统计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细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全盟各级统计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全盟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联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  盟统计局负责统筹盟局及各旗县市统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各旗县市统计局负责统筹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八条  盟统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指导旗县市统计部门对口业务机构的业务实施,法制科具体组织实施本机构行政执法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旗县市统计局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九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统计“一套表”报表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中的“双随机”子系统操作和实现。

  第十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下发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本细则出台后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利用国家统计“一套表”系统企业名录库确立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应当按要求确定并通过“双随机”子系统提交本机构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六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按“双公示”的要求予以公示。涉企的执法检查,要先按照相关要求,先行报批备案。获准后再进行公示、检查。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七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代替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责任可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须进行备案。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统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统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联合检查。但是,对于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拒不配合政府统计工作和具有统计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联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有行政处罚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决定情况录入“双公示”子系统。

  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决定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统计政务公开等渠道,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线索依照法律程序予以调查。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具体包括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全盟各级统计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2024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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