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农村集体“三资”专项集中整治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按照纪委监委部门对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及有关政策法律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主要围绕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审计监督、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核查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规定,共计十二章一百二十七条。
四、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盟所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旗县市、苏木乡镇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本指导意见,依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实施时间及注意事项
本指导意见自实施之日(2025年7月14日)起执行,如与上级相关法律、政策、制度存在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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