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公安局

来源:盟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2-01-21 18:27:1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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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公安局202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

    根据2019年5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现将兴安盟公安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布。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盟委、行署的部署安排,兴安盟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紧紧围绕着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管理、完善平台建设、强化政策解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一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切实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健全信息检索内容设置,添加概述信息,编制分类方式、索引号,便捷查找途径,主动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二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群众关心关注、涉及百姓利益的政府信息、重大决策、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等及时主动公开结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三是探索通过定期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主动问需于民,突出服务实效,全年共开展调查问卷1次、意见建议征集1次,为开展好政务服务工作提供了积极参考。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1年度兴安盟公安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一是建立制度规范,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二是加强源头把控,将规范性文件公开纳入公文审核,凡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四)平台建设情况。一是强化阵地管理。对公安局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运维情况进行大摸底、大排查,符合运维要求的,全部报备盟政务服务局并录入国务院“全国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规范运行,因无力运维需要关停的,督促指导责任部门按要求履行关停手续,杜绝“僵尸”账号。公安局现有新媒体账号基本做到了运行规范健康有序。二是完善网站各项功能。完善公安局门户网站信息分享、下载功能,规范性文件与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的信息分享已全部实现。在操作界面添加醒目的注解或提示,做好操作引导,优化流程和服务功能,将公安局门户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和舆论引导平台,全方位公开政府信息。

(五)监督保障情况。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督导检查。对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实行实时监测,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二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盟委、行署有关要求,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有规划、有推进、有监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2

0

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0711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0

行政强制

289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3413.765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1.“阳光意识需进一步强化。从总体上看,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基本完善,个别业务部门主动公开意识不强的问题,需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提升思想认识,使“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成为行政理念;开展问卷调查次数少、质量不高,对社会、对群众关注点敏感度不高,未能准确把握群众关心关切,政务公开重点不够突出,实际效果不够明显。

2.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需进一步优化。公安局政府网站是公安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重要平台,是公众获取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之一,但目前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利用程度低,打造“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还存在一定差距;个性化服务水平不高,政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存在信息共享难题。

3.政策解读回应效果需进一步提升。政策解读和回应工作开展主要集中于公安局门户网站,缺乏对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统筹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社会知晓面、受众有限;没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缺乏与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新闻评论员、媒体记者的合作,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有效性有待提高。

(二)改进措施

1.健全制度机制保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有序、方式得当、渠道畅通;明确任务目标方向,推动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强横向联系,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盟委行署相关规定,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2.规范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安局门户网站信息分享、下载等功能,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服务功能,提升用户体验。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线运行,提升在线办事服务水平。

3.增强政策解读回应实效。丰富政策解读形式,提升非文字解读比例,灵活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方式展现,增强解读实效。引进社会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新闻评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政策解读队伍,提升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有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公发〔2021〕1号)和《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兴安盟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兴政公发〔2021〕1号)要求兴安盟公安局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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