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及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编制了《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报告中统计数据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利企便民水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0年,我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不断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同时依托行署网站、局微信公众号、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21条,其中政府网站424条,“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微信公众号397条。
注重用权信息公开。及时在行署网站公开发布我局权责清单、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代行署起草《兴安盟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时,通过行署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
加大政策文件宣传解读和社会热点回应。全年制发规范性文件1件,为增强解读回应效果,对文件进行梳理、提炼、归纳,采用图文解读的形式进行了政策解读,深入解读政策制定背景、工作目标、主要内容等,切实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2020年,我局共承办盟政协委员提案4件,所有建议提案均由主要领导亲自督办,走访率、办结率、答复满意率均达到100%。办理结束后,及时将建议提案复函内容在盟公署网站建议提案办理栏目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及时对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指南进行了更新,2020年全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坚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局主要领导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统筹推动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守保密防线,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对公开和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界定作出规定,确定审查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所有对外公开的信息,必须经领导审核签字。严格信息发布流程,保证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四)平台建设情况
开设了“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微信公众号,严格按照 “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确保公开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在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专门设置了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设立行政审批办事服务指南专区。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放置了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我局同时依托盟行署门户网站、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积极发布政府信息。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根据人事调整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安排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以考核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完善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流程、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信息发布协调等工作制度。2020年全年未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到投诉、举报,未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1 | 1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53 | -1 | 3888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44 | 0 | 1909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4 | 23951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年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创新意识还不够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性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2021年,我们将在现有工作成果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方法举措创新。围绕公众关切梳理、整合各类信息,使群众获取信息更加便捷。二是加大对局重点工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着力提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的整体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