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2020年第10 期(总第68 期)
索引号:01152200/2021-00048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兴署办字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061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2020年第10 期(总第68 期)
成文日期:2020-10-09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2020年第10 期(总第68 期)

来源: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0-09 15:12:2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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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署办发〔2020〕21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废止一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内市监反垄断字〔2020〕40号)要求,盟行署办公室对2019年12月31日前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室制发的关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认真梳理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清理意见,决定废止一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6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目录.doc

  2020年10月9日     

  

  

  兴署办发〔2020〕22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动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的通知

  

盟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按照盟行署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关于开展第三批审批服务事项及相应工作人员划转,推动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第三批审批服务事项及工作人员划转工作

  我盟于2018年、2019年分两批次划转审批服务事项,并转隶工作人员到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项审批工作开展良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为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加快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改革目标,盟行署决定开展第三批审批服务事项划转工作。

  (一)第三批划转事项。依据盟本级2020年版权责清单,由盟委编办牵头,会同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研究确定了第三批审批服务划转事项,并经盟行署2020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批共划转审批服务事项28项,其中:行政许可15项、行政确认6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涉及盟科技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等8个部门。

  (二)第三批划转工作人员。按照“编随职责走、人随编制走”的原则,各职能划转部门需连人带编进行划转。由盟委编办会商相关部门确定应划转的人员及编制,经盟编委会同意后实施划转,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做好人员划转工作。

  (三)做好事项交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做好事项交接工作。具体包括:专用网络对接、密钥授权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式证照移交等相关事宜。事项划转前原审批部门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需交接双方协商处理,确保事项办理有效衔接。事项交接完成后,原审批部门使用的审批专用章由盟行署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收缴封存废止。事项交接前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原审批部门保管,以后形成的档案由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保管,一方需要查阅时,对方应当提供方便。

  (四)做好专业技术支持工作。事项完成交接后,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在开展审批业务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协调做好与自治区厅局业务对接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审批过程中技术审查、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专家评审等工作。同时,积极支持做好专家库建设工作。与划转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发生变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推送相关信息,并形成长效机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时,盟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

  (五)明确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责任。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履行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责,对审批行为及结果负责。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对旗县市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不再承担相关事项的审批职责。为确保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应逐步完善“审管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审管信息双向推送。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应及时将审批信息向业务主管部门推送,推送信息的内容及推送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信息反馈,审批部门根据反馈信息做出相应处置。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与自治区主管厅局对接,积极争取工作支持,主动接受业务指导,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保证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旗县市进行相关业务指导,确保上下衔接、政令通畅。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对承接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标准化和便民化水平。

  二、做好推动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工作部署,做到“应进必进、授权到位”,盟行署决定对199项应进驻审批服务事项进驻盟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业务。

  (一)应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审批服务事项。依据盟本级2020年版权责清单,重新梳理出应进驻事项199项。事项类型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涉及盟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地方志办公室等17个部门。已经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垂直管理部门继续进驻。

  (二)应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根据进驻事项,各相关部门要选派与开展审批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集中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并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后勤保障。具体进驻工作人员数量由相关部门根据审批业务需要自行确定。进驻大厅工作人员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首席代表”行使本部门进驻事项的审批权力,并负责本部门与政务服务中心沟通事宜。各部门应保持进驻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及时与盟政务服务中心沟通,办理相关手续。

  (三)相关部门向进驻窗口充分授权。相关部门应向审批窗口充分授权,并签署授权委托书,确保进驻人员能够独立办理相关业务,确保企业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能办事、办成事。除个别事项需要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需要实地勘查不能现场办结外,其它事项均应在政务服务大厅直接办理,避免审批窗口充当“收发室”。

  (四)进驻事项管理。盟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大厅日常运行管理及水电暖安保等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对进驻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统一编制服务指南,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立“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设置“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审批模式,不断提升审批效率。设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专区,涉及项目审批的部门均应进驻,已经将审批权力下放到旗县市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与项目属地对口部门沟通,确保审批业务能够集中办理。

  (五)进驻工作人员管理。进驻大厅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所有进驻人员进行工作纪律和出勤考核管理,并将年度考核、执行纪律和出勤情况向所在单位反馈。进驻大厅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政务服务中心党支部,在政务服务中心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六)开展政务服务代办帮办服务。按照《兴安盟推行政务服务代办帮办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盟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各进驻单位组建代办帮办队伍,负责进驻事项的代办帮办服务。各进驻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代办帮办工作,选派专业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及具体代办帮办服务,并保持代办帮办队伍相对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盟委、行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任务。推动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意见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畏难情绪,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切实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压实责任,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推动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在职能划转方面,相关部门要及时与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接洽审批事项及工作人员划转事宜,并按照规定做好文件推送及专网对接等配合工作;在事项进驻方面,相关部门要及时与盟政务服务中心接洽审批事项及工作人员进驻事宜,配合政务服务中心保证审批业务能够正常开展。审批职能及工作人员划转在盟委编办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划转人员后一并实施;事项进驻工作务必在10月28日前完成。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各相关部门要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推动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领导责任,保证各项任务落实。盟行署办公室要加强调度,推动落实。对协调配合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影响整体工作进度和效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盟本级第三批拟划转事项目录.doc

  

  

                                                                                                                                                   2020年10月20日

  

  

  兴署办字〔2020〕41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动员部署,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各级医保、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部门配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医保部门负责医保筹资政策的制定,牵头做好参保进度的调度;税务部门负责参保资金的上缴和汇缴入库工作,以及专用票据的统一发放、使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及时做好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工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负责准确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的人员名单等资料;教育部门继续做好在校学生随父母参保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每一位学生均有医疗保障。

  二、确保完成任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加强与公安、民政、教育、扶贫等部门沟通衔接,继续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2021年3月24日前,确保参保率不低于95%,其中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必须达到100%,顺利完成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任务。

  三、严格规范操作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参保缴费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规范参保缴费程序,特别要加强票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对借机搭车收费、虚报参保人数、截留挪用医疗保险费等违规现象,一经发现坚决纠正,对造成基金损失、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待遇等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

  由于2021年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提高到320元,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利用不同平台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的惠民性和便民性,特别是要善于挖掘身边典型案例,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短信平台、公众号、宣传栏、标语、明白纸等多种宣传手段,不断强化医保必要性,进一步提高参保积极性。

  

  

  2020年10月20日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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