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新修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盟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12-12 11:19:4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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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购〔2022〕1518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新目录”),此文件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主动公开,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新旧目录有效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目录主要变化

  (一)适应预算管理一体化需求,实现了政府采购品目与固定资产分类代码、无形资产分类代码的“三码合一”,编码长度统一为字母加8位数字,如原品目“A0103构筑物”修订后为“A01020000构筑物”。

  (二)适应资产配置标准的调整,实现了与资产配置标准的衔接,如打印机类由原来的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等,调整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修订了原目录中无编码和分类,如“C16040000云计算服务”等。

  (三)适应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新修订的目录更注重按照功能进行分类,如“A05010200台、桌类”,由过去的按材质分类“钢、钢木、钢塑台桌”调整为按功能划分的“办公桌、会议桌、茶几”等,更符合项目采购需求特点。

二、新目录主要衔接

  (一)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未进行调整前《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内财购〔2019〕1733号),以下简称“原目录”)暂不做调整,有关政策继续执行。

  (二)原目录已列明的及后续新增的乘用车、客车、家具用具、互联网接入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集采目录采购品目,继续执行电子卖场采购,采购人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做到“应采尽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实行监督预警“亮灯”管理,应及时整改或说明情况。

  (三)原目录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法律适用、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定、计划备案等事项,请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98号)执行。

  (四)新目录相关编码及名称已内置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各预算单位可按预算管理一体化中品目编码和名称报送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报送202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仍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关品目编码和名称填报。

  各预算单仍按照政府采购平台现行品目进行采购,从2023年1月1日起使用新目录备案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馈,联系电话0471-4192051。

  附件:

  附件1: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pdf

  附件2:《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pdf

  附件3:品目对照表.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07日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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