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民政厅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来源:盟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1-11-15 09:21:2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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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卫健委:

  现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民政厅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积极申报创建医养结合示范点,并做好与民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审核工作。请于5月26日前将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版盖章后寄送至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科。

  联系人:宋妍

  联系电话:0482-8266762

  邮箱:xamjtk@126.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民政厅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决定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老年人健康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在全区范围内着力创建一批特点鲜明、优势明显、综合实力强、具有示范辐射作用和一定影响力的医养结合综合示范旗县、示范基地、示范机构、示范社区,全面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探索建立符合区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创新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健康老龄化,建设健康内蒙古。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1.医养结合示范旗县。

  (1)申报对象原则上以旗县(含县级市、区)为单位。

  (2)当地政府成立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协调机构,有规划、有持续的经费投入。

  (3)全面落实内政办发〔2016〕121号和内卫计规范〔2018〕9号文件精神,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签约率、家庭医生签约率、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比例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4)制定出台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在土地规划、医保支付、人才培养、长期照护、安宁疗护和服务规范等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创新探索,在自治区内有示范带动作用。

  2.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1)已正式运营1年及以上,能够较好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养老、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2)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关于医养结合机构的设置要求: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蒙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3)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应当分别符合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3.医养结合示范社区。

  (1)运营1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2)服务范围能覆盖社区所有老年人。

  (3)依托现有资源较好地开展为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日间照料等基本服务;能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及相关健康教育等特色服务,有一定的示范性。

  4.其他事项。

  纳入国家医养结合机构经验典型名录的直接入选本次评选,不需再报材料。自治区首批23家医养结合示范试点直接入选,不需要填报申报表,直接报送典型案例材料。年内国家组织的示范机构推选,自治区不再另行组织,以这次推选为准。自治区将汇编内蒙古自治区医养结合典型案例。

  (二)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申报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单位填写申报表,向所在盟市卫生健康委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可提供3—5张照片或视频资料,每张照片须配文字说明。

  2.初审推荐。所有推荐单位均以盟市为单位,由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填写申报表(附件一)后,于5月27日前将材料电子版发送到邮箱同时将盖章纸质材料寄送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处。

  3.评审确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民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拟确定为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项目进行抽查评审,然后研究确定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名单。

  4.公示命名。评审结果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民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公布命名示范项目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进一步压实责任,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的地区和单位在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人才培养、基本医疗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二)认真组织实施。卫生健康部门作为医养结合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和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创建和推荐工作,坚持好中选优,真正把具有本地品牌特色的医养示范项目推选出来。推选过程要公开透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示范机构的管理,督促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疗和养老服务质量,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医养结合机构安全、有序的发展。示范单位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安全事故或服务质量严重滑坡等情况,经查实,即时取消资格。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以此次示范创建为契机,加强宣传动员,进一步创新思路,优化环境,破解难题,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建设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水平。对评选出的示范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模式。

  联 系 人:胡 侠

  联系电话:0471—6946427  

  电子邮箱:nmgjtc@163.com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楼312室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申报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申报表

□医养结合示范旗县  □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医养结合示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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