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实施方案背景依据:2022年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要求各盟市于2022年11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2023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0〕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
按照行署要求,盟医疗保障局严格落实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结合我盟实际,细化了我盟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资助参保标准、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标准,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共八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长效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组织保障。
三、实施方案解决的问题:通过进一步建立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和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