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兴安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盟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1-12-06 15:50:1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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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拟《兴安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请将您的修改意见于2021年12月21日前发送至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箱:xamrsjzhk@163.com,联系人:李庆海,联系电话:0482-8266490。

《兴安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盟驻地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4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兴安盟辖区内的驻盟各部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在三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或二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应当优先安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予安置: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档案原始材料不全经补充仍不齐备或虚假的;本人放弃安置就业或有其它不符合条件的。

  二、安置方式

  (一)随调

  1.随调是指军人随军家属由盟外调入本盟或者本盟内旗县市之间调动。

  2.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前,在原户籍地(或原随军地)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参照其本人身份、职务和职位类别,由驻地人民政府采取调动的方式调入到有空编的对口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6个月内办理完调动和落编手续。对随军前在部队驻地以外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驻地人民政府按照驻地就近、人岗相适和行业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进行安置。

  (二)就业安置

  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安置,盟、旗县市两级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军人随军家属每年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企业安置、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等方式安置。

  1.企业安置。部队驻地以外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

  占主导地位企业,以及盟属企业、市属企业,每年招录新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5%的岗位数量定向招录符合招录基本条件的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数量低于5%时,按实际数量招录安置;比例计算不足1名时至少招录1名随军家属。

  2.援助岗位安置。各级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援助岗位,由各级人社部门设定援助岗位,按照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进行。相关待遇根据当地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执行,所涉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

  (三)货币化安置。对无就业意愿的军人随军家属一次性发放6万元就业安置费,并不再纳入安置保障范围,但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政策。

  (四)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于未实现就业的户口在自治区范围内(在各地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除部队给予的生活补助外,盟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

  (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可参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选择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岗前培训,也可参加人社部门职业技能补贴性培训。

  (六)加大创业支持力度。有创业意愿的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可享受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有关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驻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三、安置程序

  (一)申报材料

  各驻盟部队于每年10月底前向兴安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提供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对象推荐表及其它材料,具体包括:

  1.申请随军报告表或随军家属呈报表或批准随军文件复印件;

  2.现役军人任职命令或军官任免报告表复印件;

  3.现役军人履历表复印件;

  4.立功受奖(通知、通报、喜报、证书)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随军家属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随军家属原工作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当地编制部门证明,必要时可以通过外调落实相关情况;

  8.随军未就业家属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制定计划。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审核上报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相关资料,根据部队所提供人员情况,研究、制定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年度计划,并在下一年度4月底前制定岗位名额分配方案,提请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实施。

  (三)考核排名。由兴安盟军分区牵头,根据驻盟、旗县市部队现役军人军龄、职级、任职年限、工作经历、在部队的工作表现、边远艰苦地区、特殊岗位、伤残等情况对提出家属就业安置申请的现役军人进行考核赋分,并根据各部队可分配岗位名额进行整体选岗排名,对考核成绩及排名通过一定形式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公开选岗。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赋分排名情况,组织随调军人随军家属在备选单位中进行公开选岗并签字确认。

  (五)接转关系。选岗确认后,军人随军家属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组织、人社部门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全盟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保障,调动各方力量,解决好部队官兵“三后”问题,不断开创新时代全盟双拥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在盟委、盟行署的领导下,由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涉及本部门相关工作。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盟本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并指导各旗县市开展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驻盟各部队要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公开、集体研究”的方式,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报工作。全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置计划,做好预留安置岗位和安置资金预算等工作,待安置任务正式下达后,及时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军人随军家属应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驻盟各部队不再申报,旗县市不再负责安置。各旗县市已完成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附则

  (一)各旗县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2019〕24号)精神,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政策。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兴安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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