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委宣传部、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

来源:盟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10-26 17:02:2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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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盟党校

2项:“将宪法教育列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作为各类主体班次教学设计重要内容”,建议改为:“将宪法教育列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和重要内容,纳入主体班次教学计划”。

已采纳

盟教育局

第5项:“开展“学宪法讲宪法”、“宪法晨读”、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抓好“开学第一课”“12·4”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现代公民。”建议改为:“在国家宪法日组织开展全盟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抓好“开学第一课”、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现代公民。”

已采纳

盟人大办

第8项:“依法履行人大工作委员会审批程序”,建议改为:“依法履行人大工作委员会法定职责”。

已采纳

盟民政局

第24项:建议将盟农牧局增加为牵头单位,因“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落实“村账乡管”制度;定期开展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属于农牧局职责。

已采纳

盟司法局

第37项:建议删除“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建立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加强与互联网等媒体的互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回应,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积极应对媒体,回应群众关切。”

已采纳

第56项:建议删除“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库,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职权在自治区。

已采纳

第57项: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建设工作。建议删除此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我盟不具备相应职权。

已采纳

第91项:建议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做好案件受理指派工作”这句话。

已采纳

盟检察院

第10项:“完善典型案例发布和汇编制度”,建议改为:“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和汇编工作力度”。

已采纳

第44项:“研究制定各类疑难案件办案指引”建议改为“严格按照各类疑难案件办案指引”。

已采纳

第45项:“建议撤回起诉工作”,将“建议”两字删除。

已采纳

第46项:“强化“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以及建立检察官以案点评等方式提升办案民警业务素质。”建议改为:强化“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以及定期通报等方式提升办案民警业务素质。

已采纳

第79条:盟检察院不能作为参加单位,无相应职责。

未采纳

盟农牧局

第57项:盟农牧局不能作为参加单位,无相关职责。

未采纳

盟纪委监委

第59项:“发挥纪检监督职能作用,”建议改为:“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

已采纳

盟卫健委

第26项:卫健委作为不能作为牵头单位,因任务工作少。

未采纳

第77项:盟卫健委不能作为责任单位,因无相关职能。

未采纳

盟委政法委

第62项:建议删除“加强“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依据《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开展社会信用信息归集、管理、披露工作。”这句话,不属于政委职责。

已采纳

第78项:建议由牵头单位改为参加单位,无具体职责。

未采纳

第79项:盟政法委不能作为牵头单位,无具体职责。

未采纳

盟网信办

第100项:建议将网信办改为配合单位

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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