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情况的汇总
为持续推动盟内5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力争2025年全部改制结束,我办起草了《关于支持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已于7月12日向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发改委、财政局、农牧业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兴安银保监分局及各农村信用联社共17家单位(部门)征求意见,现将各单位(部门)意见汇总如下:
- 无意见单位(部门)共14家:分别是乌市政府、扎旗政府、前旗政府、突泉政府、中旗政府、盟发改委、农牧业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乌市信用社、扎旗信用社、突泉信用社和中旗信用社。
- 有意见单位(部门)共3家:
1.财政局:五、保障措施(二)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支持力度中的完善涉农贷款奖励政策,此句话应该取消,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 号)文件精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取消了涉农贷款奖励资金。
2.兴安银保监分局:一是建议将“二、指导思想”中“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修改为“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二是建议将“四、改革目标任务(一)改革目标”中“力争到2025年底,全盟现有5家信用社县级法人机构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修改为“力争到2025年底,全盟现有5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三是建议将“四、改革目标任务(二)改革任务”中“1.积极推动各旗县市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修改为“1.积极推动各旗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3.前旗信用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条“优化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推行建立股权委托代理制度,既要防止因股权过于集中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因股权过于分散被内部人控制。”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第二章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之规定相冲突,建议进行修正。
以上意见均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