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加快解决企业用地“登记难”问题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自然资字〔2022〕39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开展的五大起底专项行动,解决企业因用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策出台意义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保护群众及企业财产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自治区开展的五大起底专项行动,提升服务企业质效,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彻底解决企业因用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该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自然资字〔2022〕391号)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7个厅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建质〔2021〕155号)
四、研判过程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兴安盟行政公署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盟自然资源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起草我盟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我局参照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在推动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上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及工作推进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代行署起草了《实施方案》。同时,向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兴安盟财政局、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兴安盟工信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兴安盟公安局、兴安盟人民防控办公室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
五、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解决全盟国有建设用地上因用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企业用地“登记难”的问题。上述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项目已建成,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前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
(四)项目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消防、建筑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主要内容
为彻底解决企业因用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从企业用地政策和登记程序上,《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按照尊重历史和“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以函代证”“证缴分离”“委托代办”“容缺受理”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用地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度,力争在2023年底前,实现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应办尽办”。
旗县市遗留办根据台账分析研判,梳理问题原因,分批次、分类型审核批转至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并行办理并加快补办手续。对短时间难以办理手续的项目,由职能部门按照“以函代证”方式出具核实意见后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惠民利民举措
事 项 | 适用情形 | 具体举措 |
规划手续 | 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符合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 | 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
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不符合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但不违反强制性内容的 | 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 |
用地手续 | 因土地供应影响不动产登记的 | 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建设单位改变用地性质的 | 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后,在不违反强制性内容,不影响其他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途变更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 |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对于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新建工程项目 |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依法依规办理。 |
属于遗留问题项目的 | 按照自治区住建厅等17个厅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建质〔2021〕155号)规定办理。 | |
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 | 符合本方案范围和条件的 |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企业申请登记提交的要件资料或各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缴清费用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
八、解决的问题
事 项 | 适用情形 | 具体举措 |
关于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方面 | 不动产房屋、土地用途与原审批用途不一致的 | 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企业取得土地时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
关于涉及抵押、查封等方面 | 因法院查封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申请人与被查封人一致的 | 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薄注明查封状况。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移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
关于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方面 | 因企业灭失影响不动产登记的 | 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申请内容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
工业(仓储)、商业企业灭失的 | 工业(仓储)、商业企业灭失的,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 |
关于不动产分割方面 | 依法登记的企业用地,已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清楚,建筑物(构筑物)无产权纠纷,共用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 | 由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按现状出具审查意见,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补缴相关税费,申请不动产登记 |
关于司法或拍卖公司处置划拨土地上的企业用地方面 | 经司法或拍卖公司处置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企业用地,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 | 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登记;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时点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核算土地出让收益依法办理协议出让,由竞买人缴清费用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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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0482-8395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