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来源: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1-12 20:09:2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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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

十四五时期 2021—2025是我盟决胜脱贫攻坚、迈进全面小康社会后,乘势而上开启现代化兴安建设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盟探索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关键五年。根据《兴安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兴安盟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章 生态环保成效及形势分析 1

第一节 “十三五”期间生态环保取得的成效 1

第二节 “十四五”期间面临的新机遇 11

第三节 “十四五”期间面临的新挑战 12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5

第一节 指导思想 15

第二节 基本原则 15

第三节 规划目标 16

 兴安盟“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指标体系 18

第三章 统筹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 20

第一节 加快构建生态空间格局 20

第二节 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21

第三节 加强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22

第四节 深化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成效评估 23

第四章 发挥生态优势,全面推进生态价值实现 28

第一节 全面巩固和提升生态文明创建成果 28

第二节 积极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实践创新示范区 29

第五章 坚持生态优先,全面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 31

第一节 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分区分类精准管制 31

第二节 加大结构优化调整,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32

第三节 深入开展绿色行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34

第六章 深化大气环境治理与保护 36

第一节 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36

第二节 深化重点领域大气污染治理 36

第三节 强化声环境质量管理 39

第七章 系统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41

第一节 基于控制单元,强化流域三水管理 41

第二节 基于饮水安全,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 45

第三节 基于污染源治理,深化水污染防治 46

第八章 稳步提升土壤环境安全水平 48

第一节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源管控 48

第二节 实施建设用地风险管控 49

第三节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51

第四节 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 51

第九章 整治提升农村牧区生态环境 53

第一节 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53

第二节 持续加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 53

第三节 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 54

第四节 持续推进农业源污染治理 55

第十章 推动低碳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57

第一节 开展碳达峰行动 57

第二节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57

第三节 积极适应气候变化 58

第四节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管理 59

第十一章 强化风险管控,着力保障环境安全 61

第一节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61

第二节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62

第三节 开展塑料污染治理 62

第四节 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 63

第五节 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和管控 64

第六节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65

第七节 强化环境风险预警与应急管理 65

第十二章 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 67

第一节 完善生态环境制度为核心,强化源头监管 67

第二节 以监管平台建设为手段,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69

第三节 以监测、监察能力提升为重点,增强监管能力水平 70

第十三章 深化制度改革创新,推进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 73

第一节 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73

第二节 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74

第三节 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75

第四节 健全环境治理市场引导体系 75

第五节 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76

第六节 健全环境治理保障机制体系 77

第十四章 保障措施 79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79

第二节 强化监管保障 79

第三节 深化目标考核 79

第四节 加大环保投入 80

第五节 强化评估考核 80


第一章 生态环保成效及形势分析

第一节 “十三五”期间生态环保取得的成效

“十三五”时期,兴安盟委行署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不断巩固提升生态优势。全盟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平,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圆满完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全盟成功创建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盟。

生态环保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兴党发〔201640号)为指导,在自然资源产权、红线管理、生态补偿、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市场化机制、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方面,不断完善兴安盟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兴安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施方案》《兴安盟建设绿色发展引领区实施方案》等文件,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治化,印发并实施了《兴安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盟范围内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立了兴安盟检察分院驻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检察室,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案件与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研判、信息数据交换、日常沟通联络、重大情况通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盟级以下生态环境系统垂改工作已基本完成生态环境系统机构已调整到位,生态环境督察体系、监测机构均已组建调整完成。各项责任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已纳入到旗县市、盟直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之中,指标评分占比均达到20%以上,全盟初步构建起了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目标全面实现。环境质量目标全面实现“十三五”期间全盟地表水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体要求,洮儿河、归流河、蛟流河、霍林河、绰尔河、哈拉哈河、察尔森水库重点河流湖库布设的10个监测断面,2020年达到Ⅱ类水体断面8个、Ⅲ类水体断面2个。“十三五”期间,全盟8个旗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全盟所有城镇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每年均超过311天,优良天气比例平均达到97%,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32.4%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全面实现“十三五”期间全盟二氧化硫减排量6749吨、氮氧化物减排量6095吨、化学需氧量减排量2486.78吨、氨氮减排量148.37吨,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减排任务。

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20158月,成立兴安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201511月,制定并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兴署办发〔201583号);20185月,制定并印发《兴安盟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20203月,印发《兴安盟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兴署办发〔20202);20204月,印发《兴安盟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兴署发〔202028号)。各项政策方案的出台,有力指导了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落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散煤污染治理全面开展。各旗县市所在地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清零”,完成了20981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45台燃煤供热锅炉除尘、脱硫、脱销等升级改造;全盟16家重点废气污染源纳入在线监控平台监管,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工业污染治理进一步深化。全盟累计完成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101万千瓦;排查出“散乱污”企业40家,对其中的39家企业予以依法关停,1家企业实施了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工业炉窑企业摸底调查,并完成226家加油站、43辆油罐车及1家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22家企业工业炉窑治理。扬尘污染治理逐步提升。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成区各类工地做到“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一日两扫,全天保洁”制度,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逐步提高秸秆露天焚烧得到严格控制落实旗县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做到每个地块均有专人监管;开展巡查整治,在秋两季,由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林业、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开展“零点行动”等方式开展巡查整治,依法严肃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全盟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9%以上(农牧)。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计划,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水环境治理全面加强。完成19个涉水企业达标治理工程,12家涉水企业安装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2个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包括6个产业园,其中2个已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4个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水科)。完成全盟7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程,出水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住建意见)。全盟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提高到38%以上,完成10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水资源节约保护进一步提升。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2020年,全盟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7%59%以上。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积极推进。全面落实河湖长责任制度20187月,构建了双总河湖长体系,并设立“盟旗乡村”四级河湖长。进一步保障饮水安全,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定期监测水源地水质并按要求公示,每年完成全盟旗县级及以上水源地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制发《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盟苏木乡镇、嘎查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行署办字〔202018号)等政策性文件,开展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完成21个乡镇、8个嘎查村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水科)。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计划,统筹推进土壤环境质量。全盟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初步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完成各旗县市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用户创建;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控,完成扎赉特旗农用地残膜回收利用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回收率达到80%以上。编制完成《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完成全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划定禁养区59个;强化污染地块调查和管理,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基础排查工作;建立并发布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16家重点监管企业全部完成自行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对全盟涉镉等重金属工矿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建立《兴安盟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降低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3家涉重金属企业已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加强工业固废综合整治,2020年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72.5%;加强危废环境监管,完成全盟17家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并新建兴安盟废矿物油处置中心,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启动建设医疗废物等离子熔融项目,城镇医疗废物处置率达到100%;加强遗留尾矿库治理,完成阿尔山市省道S203线、旅游公路及口岸公路沿线废弃采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对12家重点尾矿库开展环境安全风险排查,风险防范得到有效管控。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完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编制。完成全盟211家加油站(点)地下油罐防渗改造。

生态示范创建走在全区前列。2016年,率先在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科右前旗试点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2019年,在全区率先提出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盟工作目标,将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由旗县市“点”的突破转化为全盟范围“面”的铺开。“十三五”期间,兴安盟前后获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盟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成为自治区唯一获得授牌的盟市。此外,阿尔山市、乌兰浩特市获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阿尔山市和科右中旗被命名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兴安盟先后印发《兴安盟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县市建设成果巩固提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盟建设成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同时稳步推进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截至2020年,全盟有自治区级绿色学校13所、自治区级自然生态学校(试点)1所,自治区级环境友好学校6所,自治区环境教育基地4个,盟级绿色学校40所。

自然生态保护与修复成效明显。全盟生态保护红线已基本完成划定,其中阿尔山市作为自治区试点基本完成勘界定标工作;全盟9个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监管实现全覆盖。印发实施《兴安盟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和《兴安盟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447平方公里,治理区林草覆盖率提高25%以上。实施“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重点区域绿化、大兴安岭南麓百万亩人工绿色长廊、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重点工程项目,草原植被盖度、森林覆盖率分别达到68.3%33.3%全盟城市公园增加到39 个,城市建成区(住建)绿地面积达到38平方公里,15个行政村入选国家森林乡村。全盟生态状况指数达到60以上,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逐步提升。

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著提升发挥媒体优势,加强宣传引导“十三五”期间,在各级媒体上刊发环保稿件900余篇,制作广播访谈专栏“兴安环保”8期,协助内蒙古电视台、兴安电视台开展专题采访近40期,制作百姓新闻眼节目1期;编报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简报606期。同时充分利用新型媒体,在兴安环保微信公众号共发布信息4045条,阅读量达到13.7万人次;在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官方微博发布信息5375条,阅读量达到216.5万人次。开展主题活动,强化公众参与“美丽中国 我是行动者”为主题,通过“六五环境日”、千人风筝节、全盟中小学生演讲比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环保六进、环保书签发放仪式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130余项活动,推出宣传品25万余份,发放环保法律法规读本5000余本,发放环保知识手册2万余册。“十三五”期间,线上、线下参与人数达到30万余人,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生活方式,利用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开展“光盘行动”杜绝餐饮浪费宣传活动,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拒食野味”和预防鼠疫宣传活动。创新宣传形式,加强信息公开。成立了兴安盟新时代生态环境建设志愿服务队,在全盟范围形成了支队、大队、分队共17支队伍,以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志愿服务、三下乡志愿服务活动等形式,深入嘎查村宣传环保理念,“十三五”期间累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27次。召开了3次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执法等重点问题,全面发布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社会公众的环境监督权和知情权得到进一步提升。密切与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合作,落实生态文明战略合作协议,20197月,举办中国生态文明(阿尔山)论坛,发布《中国生态文明阿尔山倡议》。

生态环境基础支撑能力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逐步完善,已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7个、沙尘暴自动监测点1个,酸雨监测点1个,监测网络已覆盖城镇主要街道;设立地表水监测断面10个,其中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点4处,覆盖全盟6条重点河流和1个重点湖库;设立饮用水水源监测点位20个,覆盖全盟2个地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6旗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布设噪声监测点位531个,覆盖旗县比率为50%6个旗县市建成区声功能区划分已全面完成;布设土壤监测点位,包括国家和自治区两级,其中布设区控点位20个;布设电磁环境辐射监测点位11个、电离环境辐射监测点位6试点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分别在科右中旗和乌兰浩特市试点布设农村大气、水、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显著提升。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成立以来,定期向自治区级预报预警中心发布预报信息,同时与盟气象局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实现数据共享,尤其在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强化双方会商共享预报信息。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日益完善。对监测全过程实施内部质控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通过定期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同时建立测管协同机制,深化部门合作,加强监测工作规范、人员行为规范、廉政风险防范等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全盟环境监测事业的规范化发展。生态环境大数据传输和共享能力显著提升。十三五”期间纳入盟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管理的企业共有29家,实现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联动监控平台,全盟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5%以上。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能力显著提升,一方面实现内部共享,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和监察支队可直接查询企业数据传输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用于环保税征收核算、环境执法、环境决策与环境管理等方面;另一方面实现外部共享,进一步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牧、林业、气象等多部门的数据共享。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力度持续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钢铁、水泥及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等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未批先建的58个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久拖未验的8个项目进行验收、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19项整改任务全部销号,销号率100%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草原专项督察整改任务20项全部整改完成并销号。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6项整改任务全部完成。生态环保人员队伍素质整体提升。成立了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持续四年开展执法大练兵工作,是自治区范围内唯一一个开展异地互检工作的盟市,参加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工作,从练发现问题和取证能力、练适用法律能力、练处罚程序遵守能力、练处罚信息运用能力、练移动执法设备使用能力等五大方面着手,全面提升我盟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力度显著加强。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发布的内容、流程、权限,及时对各要素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等环境监测信息进行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十三五”期间,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率达到100%,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90%99.8%

第二节 十四五期间面临的新机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大攻坚战。2020年我国提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一场“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并已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十四五”期间,将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改善民生福祉,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努力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稳步构建十四五时期是内蒙古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区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将持续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增强大兴安岭、阴山山脉、贺兰山山脉生态廊道和草原生态系统功能,加强黄河、西辽河、嫩江、“一湖两海”及察汗淖尔等流域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完善“五大沙漠”“五大沙地”防沙治沙体系,构建集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沙漠、沙地于一体的全域生态安全格局。

兴安盟生态战略地位持续提升。兴安盟境内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生态质量较高,是我国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保障东北地区乃至京津冀地区免受风沙侵袭的安全线,是保证向下游输送水源的生命线。“十四五”期间,作为自治区的东部盟市,兴安盟的总体定位是:放大和发挥绿色生态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把保护好大草原、大森林、大河湖、大湿地作为主要任务,高质量建设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以生态农牧业、生态旅游业为支柱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在此背景下,兴安盟将持续探索新能源综合利用模式,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领域、全方位推动发展绿色转型,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实践创新示范区。

第三节 “十四五”期间面临的新挑战

生态系统稳定性的维护与提升仍有难度。兴安盟是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大兴安岭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域、科尔沁草原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域,但目前“三化”(退化草原、沙化草原、盐碱化草原)草地在盟各个旗(县、市)均有分布河道断流和湖泊湿地萎缩趋势加剧,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推进缓慢,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仍然欠缺,落实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和联动机制不健全,统筹生态保护和修复面临压力和阻力较大,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整体提升效果不明显

产业结构调整对生态环保带来新压力。全盟工业资源原材料产业比重大,主要以烟草、冶金、电力、建材、农畜产品加工为主导产业,高附加值加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滞后,偏低的产业层次带来的环境压力依然艰巨。同时,全盟产业结构的不断变化将带来转型速度快、应对难等环境问题:农牧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依旧存在;第二产业比重及重化工业增长放缓过程中,累积型环境污染开始集中显现;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可能引发消费型、新型环境污染等问题,将从根本上改变,包括固定源和移动源比例、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时空分布等环境污染特征,对生态环境源头引领提出更高要求。另外工业能耗较大,尤其是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两大行业耗能水平依然较高,为“双碳”目标的实现带来压力。

社会发展对生态保护提出新要求。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基础设施欠缺仍是美丽乡村建设的突出短板。另外随着创新性、个性化、老年型消费等新的消费形势变化,城市乡村、生产生活型环境问题交织影响“十四五”期间,消费型、生活型、新型污染解决难度将进一步加大,环境公共服务需求与滞后的供给矛盾凸显。

生态环境精细化监管水平仍有不足。当前,环境监管主要依靠传统手段,对“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信息技术的创新融合应用还属于起步阶段。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宣教、固体废物、机动车排气等管理体系不健全,人员不足,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尤其是在机构改革及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完成之后,旗县级的监测监察能力建设亟需提升,“小马拉大车”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仍存在人员和经费不足的现象,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环保监管任务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化治理体系仍不健全环境保护领域改革进入深水区,体制机制创新受既有格局固化的制约加剧,制度障碍与藩篱仍未根本破除。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多头管理现象突出,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的难度加大。兴安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配套实施机制仍不完善,生态价值如何实现仍需进一步探索创新;环境治理主体单一,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度不够,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机制仍不完善;环保投入过分依赖政府财政资金,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尚不完善,难以有效地带动社会资金投入;预期公众参与、社会监管共治机制仍不完善,与日益增强的公众维权意识参与意识不匹配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深入落实“两个屏障”的战略定位,继续传承红色基因,引领绿色发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持续巩固提升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降碳减污协同推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推动全盟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贡献兴安力量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科尔沁镇、阿尔山市优化发展,积极构建绿色低碳发展的新格局。

坚持综合治理、分类施策。遵循生态系统内在的机理和规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断增强生态系统保护的针对性、系统性、长效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努力构建全盟国土绿色空间发展新格局。

坚持深化改革、增强动力。深化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内生动力,严格生态保护责任追究,健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积极构建具有兴安盟特色、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坚持稳中求进、巩固成果。持续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关键问题、薄弱环节,保持攻坚力度和势头,打好标志性的重大战役,集中力量攻克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措施不减,统筹推进各项任务措施。

第三节 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5年,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全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空气质量稳步提升,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状况稳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全面落实,美丽兴安盟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目标指标体系。依据经济可达、技术可行、老百姓可接受的原则,以可量化、可评估、可考核和全要素的原则,参照《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美丽中国建设指标体系、《内蒙古自治区“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兴安盟国民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刚要》目标指标,结合兴安盟实际情况。设置以下目标指标体系。


  兴安盟“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指标体系

方面

领域

序号

指标

指标

类别

2020

(现状

2025

(目标值)

环境质量改善

大气环境

1

细颗粒物(PM2.5)下降率(%

约束性

32.4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2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约束性

97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水环境

3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

约束性

100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4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

约束性

100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5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劣Ⅴ类水体比例(%

约束性

0

0

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

大气环境

6

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比例(%

约束性

33.1(以2015年为基数)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比例(%

约束性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水环境

8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比例(%

约束性

4.54(以2015年为基数)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9

氨氮排放量减少比例(%

约束性

5.95(以2015年为基数)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环境风险控制

土壤环境

10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约束性

90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11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约束性

98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核与辐射

12

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起/每万枚)

预期性

0

0

生态安全维护

自然生态

13

森林覆盖率(%

约束性

33.3

35.5

14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约束性

68.3

稳中向好

15

生态质量指数(新EI

预期性

稳中向好

16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平方公里)

预期性

25992.42

不降低

气候变化应对

气候能源

17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约束性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18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约束性

1.77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注:

1.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十四五期间根据生态环境部反馈的11考核断面计。

  1. “—”代表没有基数或未核定;


第三章 统筹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

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系统理念,立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以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核心目标,从优化生态空间格局、强化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维护生物安全和多样性保护、开展重要受损生态系统修复四个维度,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生态修复。

第一节 加快构建生态空间格局

加强“一屏四廊”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以大兴安岭主脉及二蹬天山-大那金山、宝格达山-猛鹫山、西老头山-老头山等三大支脉为核心,筑牢大兴安岭南麓生态屏障;推进绰尔河、洮儿河、霍林河、哈拉哈河等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打造山清水秀的山水生态廊道。

建立精细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发布《兴安盟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建立全盟精细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用环境保护准入推动经济转型、低碳、绿色发展。加强“三线一单”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提出调控策略及环境治理要求,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做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功能不改变。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三线一单)。以阿尔山为试点推进全盟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建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库,搭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及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

第二节 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范围、功能分区及勘界立标,进一步优化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空间范围、保护目标、保护对象,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继续深入推进自然保护地“绿盾”行动,建立完善“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台账管理信息,持续加强生态破坏问题及整改情况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自然保护地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强化自然保护地实时监测,提升第一时间发现、处置生态问题的主动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监督执法机制,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监管队伍,定期统一发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提高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的规范性、高效性,增强保护地管理与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能力。

专栏1:自然保护地体系

1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内蒙古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6内蒙古杜拉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乌兰河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五角枫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蒙格罕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乌力胡舒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老头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盟市级自然保护区1个,五岔沟湿地自然保护区

2、自然公园

1森林公园

国家级森林公园3个,察尔森国家森林公园、好森沟国家森林公园神山国家森林公园

2地质公园

1世界地质公园,阿尔山火山温泉世界地质公园

3)湿地公园

4个国家湿地公园,内蒙古白狼洮儿河国家湿地公园、内蒙古乌兰浩特洮儿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内蒙古白狼奥伦布坎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内蒙古扎赉特绰尔托欣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

第三节 加强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持续开展外来生物调查、入侵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提升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强化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监管。

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调查。充分应用生态环境大数据系统,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及时监控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实现遗传资源、重点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十四五”期间在典型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植被等的专项调查监测,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支持与指导。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以大兴安岭和图牧吉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为重点,推进全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十四五”期间开展哈拉哈河水生物完整性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土著及珍稀濒危鱼类及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开展绰尔托欣河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和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湿工程,进一步加强东亚—澳大利亚候鸟迁徙重要通道保护。

专栏2:加强“三区”保护

1大兴安岭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包括阿尔山,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和突泉县的西部,主要生态系统类型为森林生态系统和部分草地生态系统,主导生态服务功能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四五”期间加强该区域的森林和草原保护,特别是天然林和天然草原保护,并推动森林生态系统抚育和水土流失治理,提升区域生态服务功能。

2、科尔沁沙地防风固沙区

主要分布在科尔沁右翼中旗的东南部区域,主要生态系统类型为草地生态系统,主导生态服务功能为防风固沙。“十四五”期间,该区域重点加强草原保护,推进三化草原生态修复,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推动防沙治沙项目落地。

3、图牧吉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主要分布在图牧吉自然保护区和科尔沁右翼前旗的东南部区域,主要生态系统类型为湿地和沼泽草地生态系统,主导生态服务功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四五”期间,该区域着重保护沼泽草地和湿地生态系统,尤其是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推进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和河湖连通,为珍禽繁育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四节 深化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成效评估

以《大兴安岭嫩江—额尔古纳河重要源头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方案》为指导,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落实《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关于大小兴安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布局要求,全面加强森林系统生态保护。力争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5%左右,植被盖度达到70%以上。

严格落实林长制,加强对北部林草生态安全屏障区、中部黑土地生态建管区、南部科尔沁沙地锁边区和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按照“两区两带多点优化”的林地发展格局,在全盟范围统筹“三北”防护林体系、退耕还林等项目,加强公益林建设,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对天然林进行全面管护。开展封山育林,加强境内天然林和次生林保护,对辖区内的纯林和中幼龄林,通过林相改造和植被抚育,增加乡土树种,提高森林的林分质量,营造林分结构合理、群落结构稳定的地带性植被,增强生态系统的自维持能力,提升其生态服务功能。

专栏3:“两区两带多点优化”的林地发展格局

生态安全屏障保育区以保护为主,对现有天然森林进行抚育管护,提升森林质量。同时开展林下经济发展和生态林场。

水土流失修复带。北部扎赉特旗退耕还林修复工程,中部的科右前旗、乌兰浩特市开展退耕还湿和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图牧吉镇、满族屯乡、乌兰毛都苏木等草原区开展退耕还草和草原质量提升工程。开展经济林建设和家庭牧场建设。

科尔沁沙缘地封禁保护带。进行沙化土地沙障造林和科右中旗沙地的疏林草地建设工程。

生态安全屏障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区。开展草原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加强原有保护地的管护能力和监测体系建设。防控外来种。

加强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和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四项制度,全面整治违法征占用草原行为。加强科尔沁右翼前旗西部的乌兰毛都天然草原、东部沼泽草原和科尔沁草原等天然草原的保护,推进天然草原生态修复、退牧还草、退耕还草、已垦撂荒草原治理、草畜平衡和草原休牧工作落实,加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和优质牧草种植利用;以科右中旗杜尔基镇、额木廷高勒苏木等严重沙化的地区为重点,采取固沙、治理、还草、调整、保护等手段,治理“三化”草原。完善草原监管制度,健全草原监管体系,强化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落实草原用途管制制度。

专栏4:“三化”草原治理措施

退化草原治理主要的措施是降低人为干扰,在进行生物资源、草地资源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时要考虑草原的承载力,以确保草原生态稳定发展,草畜需求平衡。轻度退化草原采取围封措施,减少人为干扰,促进草原自然恢复。中度退化草原采取免耕补播、划破草皮等人工干预加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措施建设半人工草原;重度退化草原,人工干预,建设人工草地。

沙化草原主要分布在科右中旗中部。该区域通过固定流动沙丘,并种植抗风沙、耐干旱、适应能力强的优质草木调节草原生态系统。重度沙化的草原首先把流动沙丘固沙治理,可建设防护林栽植沙棘、柠条等;中度沙化的草原,可选用草木栖、沙打旺、紫花苜蓿等;轻度沙化草原,可进行补播,建设半人工草地,促进植被在短期内迅速恢复。

盐碱化草原主要分布在科右中旗东南部。该区域可种植耐盐的牧草,以使土壤水分蒸发减少,有效抑制盐分上升,防止土壤返盐。植物种类选择耐盐碱,饲用价值高,产量高的品种,在轻度、中度的盐碱草地种植沙打旺、苜蓿等豆科类牧草,或混播豆科和禾本科牧草

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加强科尔沁湿地、图牧吉湿地白狼洮儿河、乌兰浩特洮儿河4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通过湿地植被修复、栖息地恢复、水系连通、生态补水、疏浚清淤、污染治理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开展已垦湿地及周边退化湿地生态修复,恢复湿地原有状态,为鹤鹳类珍禽繁育发展提供良好条件,加强科尔沁和图牧吉的中国北方重要鸟类迁徙通道作用。

加强沙地生态系统治理在科右中旗涉及科尔沁沙地区域,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通过建立封禁保护区,采取围栏、机械沙障、生态移民等措施,减少人为破坏。与中国绿化基金会合作,继续争取阿里巴巴蚂蚁森林防沙治沙项目,扩大柠条、沙棘种植面积。通过人工种草、补播、退耕还草等方式,加强草原生态修复,促进区域内植物自然恢复。在草牧场和天然林破坏严重区域实行封禁保护,通过建设围栏和人工巡护等措施加以保护。

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开展尾矿库、采矿废石堆场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实施“一库(场)一策”分类分级整治。严格新建(改、扩)尾矿库和各类渣场环境准入,严控新增环境污染风险,重点加强松花江流域尾矿库污染治理,推进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环评科)。推动正在开采矿山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制度,实现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开展闭坑矿山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闭坑手续;加大无主废弃矿山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尾矿库生态修复力度,将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与绿色矿山建设相结合,采用覆土、平整、恢复植被等措施,逐步完成治理工作。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行动,严格绿色矿山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推动矿山规划、勘查和开发利用全过程绿色化,力争2025年,全盟在建和生产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自评估,监督工程实施主体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开展生态质量、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监测。

第四章 发挥生态优势,全面推进生态价值实现

第一节 全面巩固和提升生态文明创建成果

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扎实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五个专委会的职能,强化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建立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生态制度改革、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经济发展、生态生活改善、生态空间优化、生态文化培育,全方位推进“五位一体”建设。

强化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林草长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国土空间管控,优化空间开发格局,全面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矿山、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美丽河湖”“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城乡污水、垃圾治理,改善人居环境。探索推进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推动生态产业发展。推动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

拓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成果。努力实现生态文明制度更加健全,绿色发展理念更加深入普及,环境治理水平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不断增强的高质量发展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不断提升示范建设质量和成效。

第二节 积极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实践创新示范区

依托本地资源禀赋,聚焦生态农牧业、生态旅游业等优势产业,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加快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践路径和典型模式。

开展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推进全域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健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和评价结果在政府决策和绩效考核评价中应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发布制度,适时评估全盟生态保护成效和生态产品价值。

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生态修复及价值提升,通过生态修复、系统治理和综合开发,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功能,增加生态产品的供给,采取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调整土地用途等政策措施,发展接续产业,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提升和价值“外溢”;生态产业化经营,将生态产品的价值附着于农产品、工业品、服务产品的价值中,转化为可以直接市场交易的商品;多元化生态补偿,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在自治区建立转移支付、横向生态补偿等机制的前提下,以资金补偿、园区共建、产业扶持等方式探索开展生态补偿。

创新“两山”转化实践模式。加快探索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总结推广资源转化型、生态倒逼型、产业融合型、科技引领型、品牌带动型等转化模式,持续探索守绿换金、添绿增金、点绿成金、借绿生金等“四绿四金”转化路径,着力补齐生态建设短板,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发挥科技赋能作用,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增值。

专栏5:“两山”转化模式

1、深化探索“资源转化”型转化模式

推动兴安盟生态全域旅游发展,以“红色+”、“草原+”、“冰雪+”为重点,整合景观资源,突出原生态、纯天然旅游特色,实现“以点连线、以线带面”的原生态休闲旅游发展格局。

2、持续推进“生态倒逼”型转化模式

因地制宜修复废弃矿山,塑造美丽景观,充分发挥景区优势,不断带动当地马产业、花产业、文化创意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加快引进推广最新培育的“耐盐碱杂交水稻”品种和先进技术,创新选育出适宜当地生态环境的耐盐碱水稻新品种系并建立与之配套的高产栽培技术模式;加大境内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大力推广机械沙障治沙、复合沙障治沙等先进技术模式。

3、加快推广“产业融合”型转化模式

融合红色文化、蒙元文化、稻田文化和特色乡村文化,打造休闲旅游度假区;打造“农旅融合”水稻休闲基地,发展稻田农业新业态;推广“稻田+”生态立体种养模式。

4、继续探索“科技引领”型转化模式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体系,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农村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5G技术等先进技术为农业生产提供全过程保驾护航。

5、深入开发“品牌带动”型转化模式

“兴安盟大米”、“兴安盟牛肉”品牌为核心,不断提升地理标志品牌转化能力;坚持区域合作、产业互补、资源共享,把发展红色旅游与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工农业旅游等密切结合起来,形成综合型、复合型的旅游产品。

第五章 坚持生态优先,全面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分区分类精准管制

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遵循构建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要求,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刚性约束和用途管制,实施生态空间、农牧业空间、城镇空间分类管控制度,禁止无序开发,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和效率,构建“一屏四廊、双核两轴、五区多点”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推进“双核两轴”集聚联动发展。引导“五区多点”特色发展。

专栏6: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

1、“双核”:积极推动乌兰浩特市中心城区与科尔沁右翼前旗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加快推进兴安盟中心城市(大乌兰浩特中心城区)和阿尔山市副中心城市建设,形成引领兴安盟全域发展的两大核心引擎。

2、“两轴”:推动沿大兴安岭南麓城镇发展轴、沿中蒙俄开发开放发展轴建设。

3、“五区多点”:划定大乌兰浩特现代都市生态农业区、中部生态农牧融合发展区、北部生态源地保护区、西部草原生态牧区、东部农业发展区五大片区,分区引导生态保护修复、现代农牧业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建立完善以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与以世界文化遗产(金界壕)、国家与自治区级文保单位为主体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推动重点城镇、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资源和谐共生。

巩固和优化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城市化发展区三大主体功能区。

专栏7:各类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

1、重点生态功能区

包括阿尔山市全域,科尔沁右翼中旗好腰苏木镇等、扎赉特旗的图牧吉镇等,科尔沁右翼前旗的索伦镇等。重点生态功能区要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修复为主,建立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加强森林、草原、湿地保护,逐步扩大生态空间,建设优美生态环境。

2、农产品主产区

包括突泉县全域、乌兰浩特市太本站镇、科尔沁右翼前旗归流河镇等东南部地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等东部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应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基本草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草牧场面积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资源总量动态平衡。

3、城市化发展区

包括乌兰浩特市中心城区(包括乌兰浩特老城区、河东新区、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兰浩特绿色产业园、兴安盟农畜产品物流园区乌兰浩特片区)、义勒力特镇、乌兰哈达镇、葛根庙镇的镇域范围,科尔沁右翼前旗中心城区(包括科尔沁镇和居力很镇镇区、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右前旗产业园、兴安盟农畜产品物流园区科右前旗片区)、科尔沁镇和居力很镇的镇域范围,若干重点开发乡镇苏木(突泉县东杜尔基镇、太平乡等)。城市化发展区应合理扩大盟中心城区(大乌兰浩特中心城区)城市规模,适度增加产业园区发展空间,形成布局合理、分工协作、优势互补、集约高效的城镇圈和城镇体系

第二节 加大结构优化调整,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升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信贷投放等经济手段推动落后和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市场。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全面提高乌钢工艺装备和能效环保水平推进电力、化工、造纸等其他行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选择标杆企业,研究建立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以粉煤灰、秸秆等为原料生产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高温耐火材料等产品,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园区建设,对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乌兰浩特绿色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科右前旗产业园、扎赉特旗产业园4个区块)、兴安盟农畜产品开发区(包括突泉产业园和科右中旗产业园2个区块)2个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工信意见)。

优化能源结构,提升能源清洁化水平落实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强化能源消费约束性管理,逐级分解下达能源消费、碳排放控制目标任务。继续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继续推进清洁取暖,削减居民散煤和小型燃煤锅炉、窑炉消费量,提高清洁煤比例。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耗,全面推进化工、钢铁、建材、电力等行业节能降耗技改升级。严控高耗能项目审批和落地。推行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重。加强重点工业企业能耗实时监测,力争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完善绿色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出盟干线铁路扩能改造和高速铁路建设,在客运、货运方面提高铁路市场份额。建立发达完善的公共交通系统,实现旗县城区内公交线与旗县城区外客运营运线无缝对接,增加城市公共出行比例,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率先推广使用电动、燃气、甲醇等新能源汽车。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到2025年,全盟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

第三节 深入开展绿色行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推进绿色理念宣传教育实施全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推广绿色生活行为准则,利用环境教育基地、生态文明示范基地等各类平台,开展以生活方式绿色化为主题的互动式教育,利用互联网宣传绿色节能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制定和完善绿色消费指南,引导抵制和谴责过度消费、奢侈消费、浪费资源能源等行为。

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推行节能低碳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有机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增强绿色供给。完善绿色采购制度,制定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目录,统筹推行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到2025 年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比例保持在80%以上(立春)。完善财政补贴政策,推广绿色产品,限制和禁止使用一次性产品

持续开展绿色创建活动。持续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广泛宣传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到2025年,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绿色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广,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 深化大气环境治理与保护

以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以降低PM2.5污染为空气质量改善的核心目标,推动O3污染的协同控制。以质量改善目标引领大气污染防治布局,巩固蓝天保卫战的成果,着力完成冬季清洁取暖、非电行业超低排放、工业窑炉全面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大气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管网络。

第一节 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十四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继续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原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基础上,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总量控制体系。对现有钢铁、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依托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总量指标分解、实际排放量核算及总量考核采用微观方式管理,实际排放量的核算对接排污许可证管理中认定的实际排放量,依托排污许可管理实施总量考核

第二节 深化重点领域大气污染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钢铁行业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等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加强自备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控,确保按照超低排放运行。有序推动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铸造、铁合金、有色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针对铸造、铁合金、水泥、砖瓦、石灰、耐火材料、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严格控制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强化工业炉窑污染治理,加快淘汰热效率低下、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现有企业分散式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重点涉气排放企业逐步取消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深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有序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强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管控,原则上 2 蒸吨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以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阿尔山市为重点,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方式持续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散煤污染治理,强化煤炭供应、存储、配送、使用环节全过程动态监管。

深化移动源污染治理。综合运用现场抽检和遥感监测等手段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严格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继续推进油品升级,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抽查监督,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

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加强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控,强化绿色施工,建立按季度更新的施工工地分类管理清单,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规范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水平规程,提高春季清扫频次,乌兰浩特市及其他旗县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均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加强运输扬尘监管,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垃圾等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全面苫盖等措施;加强城市裸露地面、堆场、料场规范化整治;加大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力度,强化矿产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污染防治和减尘抑尘。

提高秸秆禁烧监管水平。严格落实旗县市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压实苏木乡镇第一责任和嘎查村具体责任,密织管理网格,加强联防联控,坚决杜绝因秸秆露天焚烧影响大气环境质量问题。加强部门联动,强化日常巡查管控,畅通举报渠道,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区域进行密切监控和实地巡查。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坚持以用促禁,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格局,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开展 VOCs综合治理。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的源头、过程和末端全过程控制体系。开展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逐步取消石化、煤化工、制药、农药、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非必要的VOCs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大力提升工业VOCs治理收集率、去除率和治理设施运行率,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弃有效收集等措施,消减VOCs无组织排放。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有效减低VOCs排放。强化机动车VOCs排放污染防治,抓好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污染治理。加大有毒有害及恶臭污染防控,开展NH3排放控制,推进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减排;加强恶臭深度治理,鼓励开展恶臭投诉重点企业和园区监测;加强生物质锅炉燃料品质及排放管控,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整改或淘汰。加强油气回收治理,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旗县市建成区内,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节 强化声环境质量管理

加强重点源监管,强化化监测与监管的测管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住建、交通、公安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强化城市声环境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逐步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落实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强施工噪声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12345平台政务服务热线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到202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重点源噪声污染排放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城市区域环境和道路交通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第七章 系统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以《兴安盟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0-2025年)》为引领,以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水陆共治,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创新机制体制,一河一策精准施治,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

专栏8:“十四五”期间重点流域控制断面

哈拉哈河大山矿断面(阿尔山市)、察尔森水库西入口/东入口断面(科右前旗)、归流河乌兰河嘎查断面(科右前旗)、归流河贾家街断面(科右前旗)、洮儿河斯力很断面(乌兰浩特市)、洮儿河索伦水文站断面(科右前旗)、绰尔河口断面(扎赉特旗)、蛟流河宝泉断面(突泉县)、那金河闹牛屯断面(突泉县)、霍林河高力板断面(科右中旗)

第一节 基于控制单元,强化流域三水管理

按照流域-汇水范围-控制断面”实施分区管控,结合新调整到生态环境部门的水功能区划编制、排污口监管等职能,将污染源、水功能区、排污口、控制断面形成统一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以河长制为抓手,按照“一河一策”的要求,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分解到各级行政区域,全面建立完善流域责任管理体系。

强化水资源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证审批、用水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等制度,强化水资源利用刚性约束。严格用水总量控制,优化用水结构,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持续推进察尔森水库下泄生态流量,保障下游断流河段恢复“有水”。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逼近水资源开发生态警戒线的重要河湖,综合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重要生态敏感区和保护对象分布,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审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实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开展自然湿地保护恢复,加强白狼洮儿河国家湿地公园、内蒙古乌兰浩特洮儿河国家湿地公园等4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通过湿地植被修复、栖息地恢复、水系连通、生态补水、疏浚清淤、污染治理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开展已垦湿地及周边退化湿地生态修复,恢复湿地原有状态,为鸟类繁育发展提供良好条件。以“河长制”为抓手,依法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推进河湖“清四乱”制度化、常态化,对不符合水源涵养区、水域岸线、河湖缓冲带等保护要求的人类活动进行整治。建立河湖休养生息长效机制,科学划定禁捕、限捕区域,重点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科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试点开展阿尔山哈拉哈河等重点江河、湖泊、水库生态调查项目。

专栏9: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

  1. 乌兰浩特市洮儿河水生态治理项目
  2. 乌兰浩特市阿木古郎河水环境治理工程
  3. 乌兰浩特市二道河水环境治理工程
  4. 阿尔山市哈拉哈河等重点江河、湖泊、水库生态调查项目
  5. 扎赉特旗内蒙古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湿项目
  6. 内蒙古扎赉特绰尔托欣河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
  7. 科右前旗贾家街断面上游小流域治理
  8. 科右前旗居力很镇侵蚀沟治理
  9. 科右前旗山洪沟治理工程
  10. 科右前旗察尔森水库上游小流域治理项目
  11. 科右中旗白敏哈嘎水库进水渠及高力板断面上游人工湿地建设
  12. 内蒙古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恢复工程

推进水环境治理。全面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科学设置排污口,重点考虑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充分论证排污口对受纳水体特别是重点控制断面以及周边取用水户的影响,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或者设置后可能造成水功能区及重点控制断面不达标的,须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实行跟踪监测制度。对于现存的各类排污口,分析研判影响,设置退出机制。规范化排污口管理要求,对排查确定和新增排污口实行“一口一档”管理,设置标识牌,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监测制度。

专栏10:入河排污口

乌兰浩特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东区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

科右中旗南鼎乌苏污水处理中心混合入河排污口

科右前旗环美污水处理厂生活入河排污口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工业入河排污口

阿尔山市伊尔施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扎赉特旗利民污水处理厂厂区混合入河排污口乌塔其清水河泵站生活入河排污口

突泉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入河排污口

强化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重点突出 松花江流域“东北水塔”的生态地位,以哈拉哈河、绰尔河、洮儿河为重点,开展源头水保护、河滨带天然湿地修复,加强重点鱼类资源保护;以归流河、洮儿河、蛟流河为重点,实施河流源头封育保护项目,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以察尔森水库为重点,开展人工湿地建设及小流域治理,稳定断面水质;以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扎赉特旗等城镇、农田集中分布河段、湖滨为重点,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和河(湖)滨带建设,大力推动退耕还湿工作,进一步改善河湖面貌。积极开展“美丽河湖”申报工作,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在维护河湖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建设亲水便民设施,提升公众亲水环境品质,使公众直观感受到河湖之美。2021年以哈拉哈河、洮儿河、绰尔河为示范先行申报国家美丽河湖。

专栏11:重点河流保护与治理

  1. 哈拉哈河:开展阿尔山市温泉街道、伊尔施街道排水管网的维修改造;开展阿尔山哈拉哈河等重点江河、湖泊、水库生态调查,摸清流域水生态现状及底数。
  2. 绰尔河: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为主要内容,从整体上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实施扎赉特绰尔托欣河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和扎赉特旗内蒙古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湿项目。
  3. 蛟流河:重点推进宝泉断面汇水范围内突泉镇、六户镇、东杜尔基镇、水泉镇、宝石镇、学田乡、九龙乡、太平乡8个乡镇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降低面源污染入河量。
  4. 霍林河:重点推进高力板断面上游白敏哈嘎水库进水渠人工湿地建设。
  5. 那金河:结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永安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纳和处理,减少污染物入河量。
  6. 归流河:推进贾家街上游小流域治理,主要包括阿力得尔大窝铺小流域治理、新立小流域治理、阿力得尔翁胡拉小流域治理、新立侵蚀沟治理等生态治理工程。
  7. 洮儿河:稳步推进察尔森水库生态流量下泄工作,开展汇水范围内化肥减量增效、减少农药使用量;开展科右前旗德伯斯白音套海小流域、宝力格图小流域、东乌兰毛都小流域、乌拉斯台小流域治理工程及察尔森水库入流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洮儿河支流阿木古郎河(三道河)和前公主陵沟(二道河)综合治理项目建设。

第二节 基于饮水安全,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

在巩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乌兰浩特市等9个旗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乡镇级及以下“划定”“立标”“治理”三项重点任务,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行“一源一档”。重点开展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科右中旗、突泉县等旗县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查找差距,提出水源保护区整治和水源监控能力巩固提升等任务。稳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成果为基础,因地制宜确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任务。2025年,旗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

专栏12:“十四五”期间重点推进的旗县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1、旗县级饮用水水源地

突泉县:突泉县水源地

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水源地

乌兰浩特市:乌兰浩特市三水源地

  1. 旗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

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乌兰哈达镇、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乌拉浩特)

突泉县:六户镇、东杜尔基镇、水泉镇、宝石镇

科右中旗:杜尔基镇、高力板镇

扎赉特旗:新林镇、巴彦扎拉嘎乡、巴彦高勒镇、努文木仁乡、阿尔本格勒镇、音德尔镇团结北屯、乌塔其、好力保镇

第三节 基于污染源治理,深化水污染防治

持续推进工业源污染治理。继续以企业和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工业园区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结合水质改善目标,进一步规范许可证核发制度、加快核发进度,做到重点行业应发尽发。加大对化工、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治理力度。转变粗放生产方式,强化企业清洁生产。转变高耗水方式,推进行业节水,加强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管理,引导企业应用节水技术和装备,限制高耗水产业准入,在钢铁、煤化工、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等高耗水行业引导企业实施循环水梯级利用和中水、高盐水、冷凝水回用改造,全面推进工业节水改造,推进钢铁冷却水高效循环、煤化工污水深度处理、食品加工冷却水零排放、制药污水膜法处理及回用节水改造,鼓励新、改扩建项目优先利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

持续推进生活源污染治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雨污管网完善,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提升污水收集率;推进阿尔山市污水处理中心再生水回用工程、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再生水回用工程(住建)、突泉县再生水利用工程,到2025年,全盟再生水回用率满足自治区考核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力度。

专栏13:生活源治理重点实施项目

  1. 乌兰浩特市利环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及其附属工程;
  2. 乌兰浩特市污水管网提质增效工程;
  3. 阿尔山市市区排水管网维修改造;
  4. 阿尔山国家森林公园内分散式污水治理工程;
  5. 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再生水处理工程
  6. 科右前旗环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7. 科右前旗环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
  8. 科右中旗南鼎乌苏污水处理厂组合式反应精滤成套装置项目;
  9. 科右中旗南鼎乌苏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工艺改造及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

第八章 稳步提升土壤环境安全水平

以严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底线,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重点风险因子为着力点,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源头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第一节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源管控

开展耕地溯源排查对划为重点管控区的科右前旗、扎赉特旗、突泉县、科右中旗,编制农用地土壤污染详细调查方案,并进行溯源排查。全面排查并整治历史遗留无序堆存涉重固体废物,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导致尾矿环境进入农田风险。将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纳入大气、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

专栏14:耕地污染溯源调查

开展科右中旗、科右前旗、扎赉特旗、突泉县耕地污染溯源排查工作,即在农用地详查基础上,开展深度调查,确定土壤污染边界,追溯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提出污染防控措施,工作成果将有效支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

强化农用地分级管控。在全盟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的基础上,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鼓励采取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措施,实行耕地轮作休耕,适时将需退耕的重度污染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需退耕的重度污染耕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国务院同意,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

第二节 实施建设用地风险管控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严格实施准入管理十四五期间,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开发和使用时序,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强化源头防控。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及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对化工、冶金、矿山采掘等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严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以科右前旗、科右中旗、突泉县为重点区域,对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行业,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从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企业拆除活动监管、新改扩建项目企业用地选址调查、企业绿色化提标改造等方面,细化规章制度、监管能力提升等管理措施,开展针对性的污染防控。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统一部署,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深入开展调查评估,优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潜在高风险地块,进一步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以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重点开展无主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推广绿色修复理念,防止施工过程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协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健全后期管理机制。

第三节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依法严查向草地、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

第四节 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

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全面开展地下水“双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以现状监测为手段,对全盟涉及“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垃圾填埋等”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地下水环境基础状况,并对其污染状况进行评价。

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重视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避免在易污染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对可能影响地下水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措施、治理修复方案,突出协同防治。强化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对高风险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重点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防止持续污染地下水。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强化示范评估。

第九章 整治提升农村牧区生态环境

第一节 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着力解决旗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控,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内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渗水井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第二节 持续加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

加强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建设,逐步增加密闭垃圾转运设施配置,科学布局、因地制宜推广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巩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成果,进一步推广符合农村牧区特点和农牧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鼓励支持嘎查村购买第三方服务,采用城乡环卫一体化治理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嘎查村环境清扫保洁专业化水平。加大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力度,定期清理集镇、村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干净整洁。到2025年,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行政嘎查村达60%以上(住建)。

第三节 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

统筹推进污水治理与厕所改造、城乡建设工作同步结合,优先开展水源保护区、旅游风景区、黑臭水体集中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接合部等区域村镇的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开展污水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切实改善全盟农牧民的生活环境,到2025年底,全盟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持续提升。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维,鼓励第三方参与治理,开展已建设施调查评估与分类改造提升,持续推进集中式设施出水监测,定期通报设施运行和监测情况。探索推动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牧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牧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

专栏15: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项目

  1. 科右前旗贾家街汇水范围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2. 科右前旗察尔森水库汇水范围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3. 突泉县宝泉断面汇水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4. 突泉县永安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5. 科右中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
  6. 科右前旗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项目
  7. 突泉县2021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8. 阿尔山市天池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9. 科右前旗大石寨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10. 阿尔山市明水河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11. 扎赉特旗阿尔本格勒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12. 乌兰浩特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节 持续推进农业源污染治理

推进农业种植面源污染防治半农半牧区建立农牧互补发展模式,促进农牧业的生态可持续良性发展。适当的区域推行农牧轮作和粮草作物轮作种植制度。种植业的轮作体系与果林业、畜牧业生产有机结合,构成粮、林、牧的合理三元结构在坚持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改善种植业肥料结构,加速挥发性氮肥产品的应用,优化施肥方式,推广应用机械深施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同时实施农业环境治理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农业循环经济应用技术等,促进农药化肥使用的合理性。实施控水降耗,推广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的节水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农业用水挤占生态用水问题,到 2025 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7 。采取农业灌溉系统改造、生态拦截沟建设等措施,减少农田退水污染负荷。

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实施控膜减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农用地膜,在农产品主产区开展规模化推广可降解地膜试点,健全废弃地膜回收体系,推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以爱放牧、三阳牧业、中农绿能等新型秸秆转化利用龙头企业为主导,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大力发展以饲料化利用为主导,肥料化和能源化为补充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农牧)。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实行“以地定养”,推广“种养结合”、“桑基鱼塘”、“截污建池 收运还田”等生态循环发展模式,确保畜禽粪肥最大限度资源化利用。规范畜禽禁养区管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挖掘畜禽养殖污染行业的减排潜力,进一步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大户、养殖散户的畜禽污染治理。加大规模化养殖场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力度,提高粪污治理及资源化设施配套率,加强对治污设施运行及排放监管力度。对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对农户分散养殖的村庄要利用堆肥工艺处理粪便污染。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升至98%

专栏16:农业源污染治理实施项目

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项目

全盟畜禽粪污资源化项目

科右前旗区域农业生态循环经济项目

科右前旗100万头生猪产业粪污综合利用项目

科右前旗207处农村区域性畜禽粪污处理中心项目

突泉县畜禽粪污农业废弃物区域生态循环利用建设项目

科右前旗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2、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扎赉特旗农牧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中心

第十章 推动低碳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第一节 开展碳达峰行动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达峰目标任务编制兴安盟碳达峰行动方案,摸清碳排放基础,识别关键排放领域,研判碳排放趋势,科学制定碳达峰目标。加大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培育打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第二节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控制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工业、农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

专栏17: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措施

1工业:进一步加强对高能耗行业能耗和碳排放管控。在重点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和碳排放对标活动,推动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2农牧业:降低农牧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开展低碳农牧业试点示范。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控制农田甲烷排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3建筑业: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应用PPP、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手段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广节能绿色建材。加强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利用。

4交通运输业: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进多式联运和甩挂运输发展,构建集约高效的低碳物流体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发展城市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建立以道路公共交通为骨干、公共自行车和步行等多种交通方式协调运转的立体化交通网络。

5商业: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

第三节 积极适应气候变化

提升城乡基础设施适应能力。加强城市规划引领,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城区扩建、苏木乡镇建设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服务功能。增强重点区域和城乡抗旱能力。

提升农业与林业适应能力。旱作农业区推广集雨补灌、农艺节水、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引进和培育高光效、耐高温和耐旱作物品种。因地制宜开展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林木良种培育和良种基地建设,坚持适地适树,优化造林模式,加强森林抚育与经营管理。提高农业与林业病虫害与疫情防控能力。

提升生态脆弱区适应能力。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防风固沙工程,遏制荒漠区沙漠迁移和扩大,植被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封禁保护。防控干旱沙地风沙危害,推行轮牧、休牧、围栏封育、舍饲圈养等,加强生态恢复。开展水土流失区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侵蚀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

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提升森林抚育经营和可持续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和重点区域绿化工作。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增加草原碳汇,实施草原保护工程,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政策,积极开展森林草原碳汇工程试点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增强湿地碳汇能力。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广增施有机肥、免耕栽培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增加农田固碳能力

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

第四节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管理

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推动企业主动适应、积极参与全国碳交易,提高企业绿色低碳竞争力。高质量做好重点控排企业排放数据核算与核查,重点开展发电行业企业配额分配与发放。开展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鼓励企业主动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

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制度融合。强化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推动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探索实行重大项目碳排放管理,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和高碳排放项目。

第十一章 强化风险管控,着力保障环境安全

第一节 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闭环式管理。落实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分类收集网络和机制。实施固体废物规范化贮存和转运,切实加大固体废物转运环节管控力度,严厉打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行为。

强化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的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冶炼废渣等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工业;加强尾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铁尾矿伴生多金属的高效提取、富铁老尾矿低成本再选、传统尾矿建材的低成本高效率生产、低铁富硅尾矿高值整体利用、低成本充填和用于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矿山废石、尾矿库填充或回填采空区和矿坑,鼓励利用矿区露天采空区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支持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构建固体废物回收循环和综合利用体系。建立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废电器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强化松花江流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3公里范围内工矿企业、尾矿库、固废堆场、矿山排土场和生活污染源等排查整治,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禁止洋垃圾入境。

专栏18:“十四五”期间工业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加工利用工程

  1. 盟开发区年产10万立方粉煤灰加气砖项目;
  2. 乌兰浩特市污泥综合利用及其附属工程

第二节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积极践行无废城市理念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从源头进行分类,并做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环节的衔接,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 300 吨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不足 300 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规范焚烧飞灰利用处。加快实施乌兰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推进生活垃圾集中资源化处置示范中心建设重点建制镇垃圾处理设施(场)建设。到2025年,乌兰浩特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盟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100%

第三节 开展塑料污染治理

切实加强全塑料污染治理,强化废塑料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塑料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严格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的分类管理,乌兰浩特市建成区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产品,完善快递包装规范使用,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到2021年底,率先在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地区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3年底,全盟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逐步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底,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极开展资源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等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节 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

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预防控制。深入实施重金属污染分区防控,严格涉重金属行业和园区环境准入条件,推进敏感区涉重金属企业搬迁或关闭。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量,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池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制革、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六大重点防控行业实施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减量替代”、总量控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清洁生产相关指标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以科右前旗、科右中旗、突泉为重点区域,开展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行业污染排查整治,降低超标风险,阻断边际传递。深入推进重点河流湖库、水源地、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治理。开展涉镉企业污染源排查。对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一企一档严格管理,逐一落实减排任务,督促制定减排方案,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确保圆满完成重金属减排任务

专栏19: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

科右中旗兴安盟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泰蒙矿业有限公司、兴安盟释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科右中旗通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突泉县:突泉县莲花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声达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科右前旗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

第五节 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和管控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加快全盟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和园区自建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推动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补齐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短板。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对难以稳定运行的处置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鼓励边远旗县发展分散式、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逐步向农村牧区延伸。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响应机制、完善处置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做好突发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和设施的储备与建设工作。

提升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能力。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动态环境监管体系,优化全盟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序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及时整改前期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发现的难点问题,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医疗废物、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铅酸蓄电池等危废收集处置的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涉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校核。鼓励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

加大新污染基础调查及排放控制。开展新污染物调查评估。深入开展化学品基础信息调查更新,进行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信息调查和环境危害评估,识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建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数据库,推进新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化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管理登记责任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节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强化核与辐射污染源监管。严格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放射源全程信息化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利用等违法行为。及时修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推广绿色基站”“绿色变电站”建设。

第七节 强化环境风险预警与应急管理

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推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等开展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识别,逐步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生物安全、室内环境健康等领域环境与健康科学研究。加强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在重点流域建设水环境风险预警平台。加快自治区级化工园区以及重点化工企业的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

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开展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指导各旗县市开展行政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及时修订政府环境应急预案,2022年底前完成6个旗县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同时根据地方实际,补充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并规范填报和及时更新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形成2小时应急圈。完善环境应急响应体系,规范环境应急响应流程,加强环境风险监控和污染控制,及时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提升环境应急管控能力。强化饮用水源环境风险评估,推动建设必要的应急防控工程。以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为重点,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推进盟级和各旗县市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库建设,支持建设社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第十二章 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一节 完善生态环境制度为核心,强化源头监管

深入落实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严守“三线一单”为条件,以综合、专项、园区规划环评为支撑,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结合,着力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激发有效投资空间,创造公平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转变,构建高效、便捷、开放的营商环境。严把环评审批准入关。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杜绝越权审批。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严格执行环评审批“三挂钩”机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五个不批”要求,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污染防治攻坚战意见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要求,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须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加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项目环评内容应当予以简化。

专栏20:“三挂钩”机制与“五个不批”要求

1、“三挂钩”机制:

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

2、“五个不批”要求: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止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执法等相关制度全联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动监管、监测、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以《兴安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引领,依托盟检察分院驻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检察室,通过各级环保督察、执法巡查、信访投诉等渠道,积极征集和筛查线索。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对有需要的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开展磋商、诉讼、生态修复及结果评估。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盟、旗县市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依法协助检察院、法院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者赔偿磋商工作,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节 以监管平台建设为手段,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打造“数字环保”智慧管理平台。按照“统一标准、共建共享、内整外联”的原则,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建设,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依托“十四五”期间全盟推动建设的大数据云计算服务中心、智慧城市综合服务管理中心,进一步加大与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及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的合作,将企业的排污许可、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达标排放、环境处罚、环境税、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各类信息和数据打通,推进全盟生态保护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多部门共享、动态更新的数据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建设高标准、全覆盖的“智慧环保”体系。探索生态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监管执法等提供支撑。

专栏21:兴安盟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与治理体系建设

采用大平台框架动态集成技术、环境数据整合动态管理技术和污染物排放预警技术,解决数字环保建设中的环境数据共享与交换、环境污染源动态监测数据挖掘、环境预测预报模型以及系统集成等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建立起相对集中的环境数据共享服务中心、功能较强的环境保护业务支撑系统、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安全可靠的保障系统,初步实现环境政务/业务信息化、环境管理信息资源化、环境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环境信息服务规范化,最终建立完善的兴安盟数字环保智慧管理平台,实现全盟环境预测预警、安全防控、应急响应、决策支持、业务综合处理等功能

实施协同监管。对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为重点的重要生态空间,实施常态化生态监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方式,探索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形成以例行监管为主,专项监管和专案监管为辅助的常态化监管方式。通过例行监管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机制。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加强水污染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第三节 以监测、监察能力提升为重点,增强监管能力水平

健全生态监测体系。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完善空气、水、土壤、噪声、污染源、温室气体等多要素的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监测站点建设生态监测网络,“十四五”期间增设2个国家地下水水质考核监测点位、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3个空气自动站;完成全盟所有城镇区域、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噪声优化布点工作;逐步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农村牧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根据旗县生态环保的重点任务,充分提升旗县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水平。

健全污染源监测体系。规范固定源(含排污口)监测,实现入河排污口监测与污染源监测制度的深度融合,加强与环境执法联动;加强大气、水、生态、污染源、应急等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和异常报警机制,完善工业园区自动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提升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推进光化学评估监测,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园区增设VOCs监测站点;逐步推进机动车移动源监测体系,建立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系统及平台。

强化应急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建立规范有序的应急监测网络,形成职责明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监测工作体系;深化与周边驻盟市监测站的联动合作,共享突发环境事件协作处置、信息共享、信息发布,形成环境风险同防范、同指挥、物资共享的互通和联合监测应急机制,共同处理、处置跨盟市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环境事件。

提高监管执法建设。按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权责清单要求,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利用在线监测、移动执法等信息手段,精准发现问题、提高执法精准度。不断完善执法装备,加强生态保护执法队伍的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执法的规范性、高效性,不断提高生态保护监管执法的软硬件技术能力。采取强化监督和个案督查等形式,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突出生态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通过扩充人员编制、监测与执法人员融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旗县监测和监察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通过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大力提高环保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加大旗县环保人才交流培养力度,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创新科研合作形式培养人才,应积极与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联合开展科研项目培养基层环保人才,并通过建立特聘专家、项目合作、兼职等灵活的用人机制,聘请相关领域高层次专家解决业务难题,承担专项工作,培养工作团队。

第十三章 深化制度改革创新,推进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

第一节 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明确部门权责。严格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发挥盟旗县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作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尤其在农村环境问题、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秸秆焚烧、城市工地扬尘和施工工地机械污染等各行业部门要负起环境保护责任。

开展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将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考核体系,根据六个旗县市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完善干部考核任用制度,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指标的权重,探索建立以生态价值为基础的考核机制。强化环保责任考核结果应用,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加强督政问责和责任追究。重点强化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区域和重大生态破坏行为的生态保护监管的督政问责。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旗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草原、土地、森林、矿产和水资源资产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第二节 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加强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严厉打击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三节 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45平台政务服务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构建微信、APP等新媒体举报平台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全过程,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屯行动。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第四节 健全环境治理市场引导体系

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强化环保产业支撑依托“呼兴”产业协作区,重点发展和推广智能暖棚畜舍等农牧业节能设施与产品,发展农作物秸秆的饲料、颗粒燃料及秸秆有机肥的资源循环利用,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大力培育以低碳为特征的节能环保、新能源、互联网、生物、新材料、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形成以高科技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低碳产业体系推动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综合发展,推动环保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大力发展环境服务综合体

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环保管家”服务,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第五节 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构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的联动,发挥环保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确保“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节 健全环境治理保障机制体系

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温室气体减排等的资金支持。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金融政策支持。探索建立包括绿色发展引导基金、绿色产业发展基金、绿色担保基金、气候基金等多种形式的绿色基金,以地方财政资金为引导,构建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结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建立绿色优先,一票否决的管理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盟和旗县两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从解决当前的突出环境问题入手,大力推进规划实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推进本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牵头组织做好本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二节  强化监管保障

加强部门联动,做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加强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考核与问责等工作制度,强化各级生态环境监管人员、设备和经费等保障,确保生态环境监管见实见效。

第三节  深化目标考核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污降碳约束性指标管理,突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公众满意程度等指标的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加大环保投入

加强环境保护资金保障。将生态环境保护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强资金保障,重点投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污染减排、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确保规划各项重点工程顺利推进。继续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拓宽投融资渠道。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建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长期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第五节 强化评估考核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考核。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调度机制,完善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机制。将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各旗县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内容。分别于2023年和2025年底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科学调整,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发挥行政监察、组织人事、统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发挥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公众评价。加强规划宣传,增强公众对规划的认知、认可和认同,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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