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2022年支持兴安盟肉牛育肥和肉牛肉羊屠宰能力提升政策清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2-00502 发文字号:兴署字〔2022〕111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201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2022年支持兴安盟肉牛育肥和肉牛肉羊屠宰能力提升政策清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08-29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2022年支持兴安盟肉牛育肥和肉牛肉羊屠宰能力提升政策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8-29 09:32:4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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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2022年支持兴安盟肉牛育肥和肉牛肉羊屠宰能力提升政策清单(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支持兴安盟肉牛育肥和肉牛肉羊屠宰能力提升政策清单(试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推进肉牛肉羊生产发展五年行动方 案》(农牧发〔2021〕10 号)文件要求,提升我盟肉牛育肥能力和肉 牛肉羊实际屠宰能力,促进我盟出栏肉牛肉羊在盟内就地屠宰,特 出台本政策清单。

一、支持范围和原则

(一)2022年度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提升肉牛育肥能力和 肉牛肉羊实际屠宰能力,推动肉牛肉羊产业发展。资金实行预算 管理、专款专用。

(二)凡在盟内登记注册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养殖户(场、企 业、合作社)、肉牛肉羊经纪人,均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盟内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加工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定及各项操作规程。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提升肉牛盟内育肥

1.盟内肉牛养殖户(场、企业、合作社)年出栏育肥牛 50 头 ( 含50 头)以上,并输送到盟内肉牛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屠宰加工 的,每头育肥牛给予200 元的补贴。

   (二)支持肉牛盟内屠宰

2.年实际屠宰增量达到1 万—2万头的(不含2 万)牛屠宰企 业,按照300 元/头的标准予以补贴。

3.年实际屠宰增量达到2 万—3 万头的(不含3 万)牛屠宰企 业,按照500 元/头的标准予以补贴。

4.年实际屠宰增量达到3 万头以上的牛屠宰企业,按照600 元/头的标准予以补贴。

5.各类中介组织或个人为盟内屠宰企业输送肉牛,按照 100 元/头的标准予以运输补贴。

(三)支持肉羊盟内屠宰

6.年实际屠宰增量达到1 万—2万只的(不含2 万)羊屠宰企 业,按照10 元/只的标准予以补贴。

7.年实际屠宰增量达到2 万 - 3 万只的(不含3 万)羊屠宰企 业,按照 15 元/只的标准予以补贴。

8.年实际屠宰增量达到 3 万只以上的羊屠宰企业,按照 20 元/只的标准予以补贴。

9.各类中介组织或个人为盟内屠宰企业输送肉羊,按照5 元/ 只的标准予以运输补贴。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0.协调金融机构针对肉牛育肥、肉牛肉羊屠宰环节开发各种 类型的贷款项目,推广产品质押、活体质押、农业担保等模式的贷 款项目,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解决肉牛育肥、肉牛肉羊屠宰环节融资难问题。

三、附则

本政策清单所涉及资金为盟本级财政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 以验收考核方式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盟农

牧局制订。

   (一)本政策清单第 1 条中,出栏的育肥牛必须在本养殖场内 育肥4 个月以上。

(二)同时符合本政策中第1 条、第5 条的,可以累加实施。

(三)鼓励各旗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奖补政策。

(四)政策中“以上”含本数。

    (五)育肥的肉牛从育肥到进场屠宰前的过程中必须佩戴免 疫耳标。

(六)盟内牛羊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派驻官方兽医制度。

   (七)盟、旗县市农牧部门要发挥“兴安盟畜禽屠宰远程视频 监控平台”的作用,做好对屠宰企业的监管。

   (八)盟、旗县市各级执法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要及时查处运 输环节检疫违法行为。

   (九)本政策清单中的“肉牛屠宰增量”是指“以2021 年实际 屠宰数量为基数,在盟内屠宰企业中屠宰加工并销售的增量屠宰 肉牛”。

   (十)本政策清单中的“肉羊屠宰增量”是指“以2022 年实际 屠宰1 万只羊为基数,在盟内屠宰企业中屠宰加工并销售的增量屠宰肉羊”。

   (十一)2021年以来,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盟内牛羊定点屠宰企 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清单。

   (十二)盟内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排污没有达到标准的不能享 受本政策清单。

   (十三)有故意遮挡“兴安盟畜禽屠宰远程视频监控平台”监 控设备、故意断电等行为的,没有达到实时视频监控的盟内牛羊定 点屠宰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清单;未连接“兴安盟畜禽屠宰远程视 频监控平台”的盟内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清单。

   (十四)对代宰企业委托屠宰(代宰)的牛羊不予补贴。委托 屠宰(代宰)牛羊是指企业、个体等自然人委托牛羊定点屠宰企业 代为屠宰的牛羊,屠宰后的牛羊产品是委托企业(个体)的牛羊产 品、不属于牛羊定点屠宰企业。

   (十五)运输补贴包括养殖户(场、企业、合作社)、肉牛肉羊经 纪人等各类中介组织或个人为盟内屠宰企业输送肉牛肉羊中的运 输的肉牛肉羊饲喂、损耗和运输车辆的损耗、燃油等运输活动的 补贴。

  (十六)本政策清单执行时间试行一年,自印发本政策清单之 日起计算执行时间。

(十七)本政策清单内容由兴安盟农牧局负责解

抄送:盟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监委办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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