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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盟4个集体2名个人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获殊荣

来源:兴安日报 作者:欣闻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9日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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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上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我盟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巴彦敖包嘎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乌兰浩特火车站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中共扎赉特旗阿拉达尔吐苏木委员会书记云峰和科右前旗畜牧工作站副站长王淑琴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科右前旗畜牧工作站副站长王淑琴和巴彦敖包嘎查书记张军分别作为模范个人和模范集体代表进京参会。进京参会前,盟委统战部、盟民委联合召开了座谈会,与即将受表彰的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

  一直以来,我盟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嘱托,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工作主题,坚持传承红色基因、引领绿色发展,始终坚持把民族工作摆在全盟总盘子中,统筹谋划,统筹推进,不断推动全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始终保持并弘扬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盟”的崇高荣誉。

  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吴长青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总结了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和宝贵经验,全面分析了当前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提出了新时代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我们要结合全盟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内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盟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精神和《兴安盟建设民族团结模范区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持续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共同创新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繁荣发展,1988年至今,国务院7次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进行了表彰,树立了时代榜样,弘扬了时代精神。截至目前,我盟共有20人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19个集体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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