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解读工作机制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盟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文件解读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条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盟重大决策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 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 文件起草和实施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重大决策解读工作,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负责合法性审查和发布。重大决策文件制定与政策解读方案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内容。解读方案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予以退文,要求限时补正。
第六条 重大决策文件公布前,负责政策解读工作的部门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政务公众号和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第七条 重大决策要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八条 重大决策解读工作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吹风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对文件进行解读。
(四)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可视、可读、可感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九条 重大决策解读工作应当采取如下传播渠道开展:
(一)各级政府网站作为政策发布解读的第一平台,应设立政策解读和在线访谈专栏,集中发布解读信息。
(二)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决策,应当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三)统筹运用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重大决策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十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政策实施过程中,要重视收集社会舆论和市场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
第十一条 各旗县市、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新闻评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解读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解读工作机制和流程,将重大决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不断提高重大决策文件起草、审核、发布、解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