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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行署办 作者:盟网信办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7日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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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兴安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提供违法违规互联网信息内容的行政处罚

兴安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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