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兴安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兴安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提供违法违规互联网信息内容的行政处罚 | 兴安盟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