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盟政数局 发布时间:2026-08-17

  为加强对评审勘验专家库和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的入库把关和日常管理,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动态调整、竞争择优,促进评审勘验业务进一步规范化,我局修订了《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现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6〕9号)正式文件,原试行文件废止失效,我局原规范性文件依托的政策依据已过期,原有制度条款与现行自治区新的制度要求不相匹配。为严格落实自治区最新制度规定,结合我盟工作实际,废止兴行审发〔2024〕12号文件,对照自治区新出台正式文件重新制定《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

  二、修订后《办法》与上一版有哪些变化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专家入库管理、专家抽取管理、专家退库管理、专家管理、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共6章、31条。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9个方面的变化。

  (一)变更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并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科学管理、公开公正、随机抽取的原则。”

  (二)第六条新增“公示环节”,公示审核通过专家人员名单。专家对公示人员名单存在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进行反馈。

  (三)新增第九条“专家选聘增补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

  (四)变更第十条:增加“可根据工作实际选定评审勘验项目所需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并做好书面备注。”

  (五)变更第十一条:去除“抽取需求的提出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勘验活动开始前48小时。”

  (六)删除原制度第十七条“依法抽取产生的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七)新增第四章专家退库管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补齐专家管理办法短板,规范专家退出机制。

  (八)修改原办法第二十条,现第二十四条重新规定专家应当遵守工作纪律。

  (九)修改第六章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确定评审勘验形式、评审勘验次数确定和计费标准,删除“评审过程中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经工作人员提醒拒不改正的,扣除评标评审费100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为规范全盟行政审批现场勘验工作,确保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盟政数局)在行政审批现场勘验工作中涉及的专家论证、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验收等工作有序开展,提高评审勘验专家库组织、使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办法》分为6章,共31条,主要对总则、专家入库管理、专家抽取管理、专家退库管理、专家管理、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总则。《办法》主要对制定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进行阐述。

  (二)关于专家入库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专家应具备条件、选用程序、职称和聘用时限。

  (三)关于专家抽取管理。《办法》主要明确日常工作中对专家抽取程序、抽取方式,和评审结束后专家应积极配合等内容。

  (四)关于专家退库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专家退库情形和专家资格注销情况等内容。

  (五)关于专家管理。《办法》主要对专家的权利、义务、工作纪律继续教育等进行明确规定。

  (六)关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办法》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发放标准和相关工作人员差旅补助。还明确生效时间,同时废止了《关于印发 <兴安盟行政审批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的通知》(兴行审发〔2024〕1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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