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署发〔2024〕7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要求,结合兴安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推进预算编制科学化
(一)规范全口径财政预算管理。各部门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无预算不得安排支出。全面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与其他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力度,全力保障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重大项目建设。
(二)健全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盟本级财政预算实施项目库管理,将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健全项目入库评审评估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部门应当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常态化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论证,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三)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盟财政局会同征收部门编制政府收入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增长、政策调整、上级提前下达新增债务限额以及上下年不可比因素等情况合理测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
(四)提升财政支出保障能力。编制政府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和兴安盟工作安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强化零基预算理念,摒弃“占盘子”思想,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年度用款计划,分年度科学合理编报。
一般公共预算应当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应当足额编入年初预算,持续加大对旗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要求,严控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专项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应当足额编入年初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当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者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原则编制,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二、提升预算执行规范性
(一)硬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盟人大工委批复的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严控预算追加,对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一律不办理预算追加,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安排的支出,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项目解决。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批复部门预算后,各部门要按工作计划及时实施项目预算,对已列入政府采购计划或已完成采购活动的项目,要抓紧组织实施、履约验收、及时支付资金或提高资金支付比例。
(三)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加大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的统筹力度,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实时盘活制度,每年6月底、9月底、12月底对执行中无需使用、无法支出、执行进度慢的资金及时收回,统筹用于其他重点项目。
三、推动预算管理精细化
(一)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新设专项资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自治区、兴安盟规定作为依据;二是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三是有明确的实施限期,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四是不属于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五是同一领域或者相同投向未设立其他专项资金;六是事前绩效评估建议支持的。
(二)促进财政可持续性。严控出台新的增支政策,确需出台的,不得溯及以前年度,且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审慎出台新的民生政策,确需出台的,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通过后,按程序报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不得对外公布和实施。未经盟委、行署批准,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内部情况通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专项资金、增加专项资金规模、增加财政支出、减少财政收入的事项作出规定。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盟本级财政预算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应当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盟财政局应当加强审核,必要时可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盟财政局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当暂缓或者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各部门应当将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盟财政局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编入政府决算,报送盟人大工委,并依法予以公开。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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