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修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盟实际修订了《兴安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预案体系

兴安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是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兴安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盟级预案、各旗县市及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盟开发区)预案和盟直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旗县市、盟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旗县市、盟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公众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强化污染过程分析研判,实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分级管控,精准减排

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细化钢铁、化工等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差别化管控,推动行业污染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强化协作,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属地管理,应急联防

加强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统筹,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合力。

2.组织指挥体系

2.1盟级组织机构

设立兴安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盟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盟行署副秘书长和盟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盟直属相关委办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盟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盟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

2.2各旗县市、盟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参照盟级组织指挥体系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3.1.1监测

盟、旗两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会商

盟、旗两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结合自治区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对未来我盟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全盟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I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预警发布

1)盟级预警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盟行署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照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监测日AQI已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因臭氧(O3)引发的空气重污染过程,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时,盟行署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本地预测预报结果确定。

2)旗县级预警

当单个旗县市、盟开发区预测日AQI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发布预警信息,按照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当按1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迅速采取升级措施。

3.2.4预警审批

1)盟级预警审批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盟生态环境局、盟气象局立即向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盟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盟级黄色、橙色预警由盟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审批;盟级红色预警由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盟级预警解除信息,由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审批。

2)旗县级预警审批

旗县级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确定。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盟级预警时,预警启动范围内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应按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总体要求

1)统一确定应急减排比例

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旗县市、盟开发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

各旗县市、盟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要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实施差异化分级应急管控

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将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各旗县市、盟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以及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依法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5)强化区域应急响应联防联控

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执法监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驻厂监督,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当预测到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受盟外污染明显影响时,盟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盟市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4.3.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盟行署及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依据救治需求紧急增派医护人员充实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黄色预警停(限)产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机场、铁路货场内禁止使用不满足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④其他减排措施。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4.3.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工业源减排措施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3)扬尘源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4)移动源减排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4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各级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旗县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和轻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全盟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行。

4.4盟级响应

4.4.1盟级预警Ⅲ级响应

盟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

4.4.2盟级预警Ⅱ级响应

在盟级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对专项实施方案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加强相关分析、研判,每日向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3盟级预警I级响应

在盟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对相关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盟直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5信息公开

4.5.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信息公开组织

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4.6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7总结评估

加强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各相关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完善各级应急预案。

5.保障措施

5.1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前,盟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旗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3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及气象部门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专家队伍,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

5.4沟通保障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预案管理

6.1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培训演练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和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3预案备案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和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预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责任追究

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开发区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绩效分级企业,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兴署办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兴安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应急响应职责清单

3.兴安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流程图

4.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单(样表)

附件1

兴安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总指挥:梁彦君      盟行署副盟长

副总指挥:王振国      盟行署副秘书长

额日贺木图  盟生态环境局局长

    员:朱玉斌      盟委宣传部副部长

谷立民      盟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仲春      盟教育局局长

魏大勇      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能源局局长

        盟公安局副局长

纪红梅      盟自然资源局局长

肖启峰      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白长峰      盟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凌云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盟水利局局长

耿天良      盟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李振林      盟农牧局局长

        盟卫生健康委主任

苏凤娇      盟应急管理局局长

        盟财政局副局长

        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武金虎      盟气象局副局长

        内蒙古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副站长

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盟生态环境局局长额日贺木图兼任,副主任由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斌兼任。

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盟行署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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