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23〕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6日
(联系人:金甲年,联系电话:0482—382201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切实解决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压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任,推动由“治欠”向“防欠”转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
(一)压实属地人民政府主体责任。针对属地人民政府责任履行不够到位的问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压实成员单位工作责任。针对各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制止、纠正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牧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事件;司法行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注重源头治理,强化制度落实
(三)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针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工资的问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确保项目如期建设,资金按时拨付。各有关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拖欠农牧民工工资。
(四)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和分账管理等制度。针对社会项目工程款支付不及时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款和人工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及人工费用。
(五)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针对实名制制度落实不够精准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牧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要将劳动合同、实名制考勤等信息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实名制管理平台,作为工资发放的有效依据。未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管理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落实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针对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工资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项目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建设单位应按照协议拨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农牧民工工资。
(七)落实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针对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不够到位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按项目在工程所在地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保函保单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三、创新监管模式,加强日常监管
(八)推行信息化监管模式。针对在建工程项目未全口径纳入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监管的问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已办理开工审批手续且未完工项目全部纳入监控预警平台监管。发现未纳入监管情形的,作为自治区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赋分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已办理开工审批手续且未完工项目落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并通过用工数据与工资支付信息的比对实现工资支付的实时监控预警。
(九)落实“双驻双查”工作机制。针对“驻查”不严不实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按项目明确专人,自项目开工建设起至完工止,按月对项目落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及时排查欠薪隐患,现场解决存在问题,并形成驻查日志上传至监控预警平台。
(十)监督劳资专管员做好施工现场管理。针对部分劳资专管员业务不够熟练、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制度不够到位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时动态更新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表,并建立相关工作项目管理台账,按要求将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监控预警平台。
(十一)加大全领域日常巡查检查力度。针对非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模式,加强对住宿餐饮、加工制造、批发零售、居民服务等招用农牧民工人数较多行业领域的巡查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四、查处违法行为,提升办案质效
(十二)提升欠薪案件核处质效。针对欠薪案件办理质效不高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1个工作日接受线索,5个工作日给出受理意见,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延长15个工作日办结”和“在自治区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反映后,通过短信形式对案件的接受、受理、结果进行告知”的办案规则,对办结案件要逐案回访,确保案结事了。对存在虚假结案等情形的,列入自治区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扣分项。
(十三)做好失信联合惩戒和社会公布。针对欠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力度不够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欠薪违法行为“应立案必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要做到应列尽列。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限制新增项目许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对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或者连续3年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的企业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每季度面向社会公布严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十四)严肃处理非法讨薪行为。针对借劳务纠纷为由非法讨薪扰乱用工市场的问题,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讨要工资过程中妨碍或扰乱办公秩序,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散布不实言论等行为。
(十五)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针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公安机关要主动介入解决欠薪问题,加大欠薪犯罪行为惩治力度,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欠薪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要做到快侦、快查、快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十六)全力推动陈欠积案化解。针对部分陈欠积案久拖不决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方力量协调解决陈欠案件,对资金链断裂、烂尾工程、多年上访反映欠款等问题或者存在工程质量、劳务纠纷等情形的,要引导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各级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加大人民调解力度、及时组织司法确认、及时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开辟诉讼服务绿色渠道、缓交诉讼费等措施,推动陈欠积案有效化解。
五、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保障体系
(十七)强化考核监督。针对考核“指挥棒”作用发挥不够、日常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年度对本级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欠薪问题多发的地区,或者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十八)强化责任落实。针对各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各级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全面落实与纪委监委的联动机制,按月调度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同级纪委监委,对履职尽责不力等情形,及时进行督办提醒。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经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约谈涉事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因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委监委予以追责问责。
(十九)强化执法保障。针对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理顺行政区域内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主体和层级,充实执法力量,使人员配置更符合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十)强化队伍建设。针对执法队伍能力素质亟待提升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业务工作和执法能力培训力度,主动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合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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