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直各委、办、局,有关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在盟直有关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的基础上,经审核确定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4个,现将《兴安盟行政公署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落实决策启动、草案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请示报告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按规定开展民意调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不得提交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
四、《兴安盟行政公署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按程序调整。
附件:兴安盟行政公署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
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 |
承办单位 |
1 |
兴安盟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 |
盟农牧局 |
2 |
兴安盟水网建设规划 |
盟水利局 |
3 |
兴安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
盟应急管理局 |
4 |
阿尔山口岸发展规划 |
盟商务局 |
上一篇:
下一篇: